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某日上午9时30分许,沈某某受王某某雇佣,在苏州市吴江区某镇圩堤管理范围线指导勘探工作时不慎落水,当场死亡。该工程的承包方为浙江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王某某系事发该段工程的分包业务人。现沈某某的亲属刘某某、沈某、沈某甲要求某公司和王某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予以解决此事,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刘某某、沈某、沈某甲遂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征得王某某和某公司的同意后,安排三方来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开始后,调解员首先告知三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随后三方当事人进行陈述和初步举证。沈某某家属主张,由王某某和某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0余万元。王某某辩称,沈某某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其自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同时其承包该项工程的利润不高,应当由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公司称,该段工程由王某某承包,双方在承包协议中对赔偿事项已有了明确约定,沈某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三方对事故责任的分配存在重大分歧,争执不休,调解陷入将僵局。调解员考虑到三方当事人的情绪,安排于次日再行调解。 当事人离开调委会后,两位负责此案的调解员针对所了解到的情况迅速梳理,厘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归纳出三方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二、沈某某的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其过错能否减轻两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天,调解一开始,调解员先向各当事人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指出沈某某为王某某提供劳务(圩堤管理范围线指导勘探)形成雇佣关系,且沈某某是在从事勘探过程中落水死亡的,王某某作为雇主自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对于某公司辩称与王某某在承包协议中对赔偿事项已有了明确约定,认为沈某某与其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指出该承包协议具有相对性,该协议仅对某公司和王某某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沈某某。再次,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某公司作为该项工程的承包人,其明知该段工程的王某某在沈某某等人开始勘探前,未对其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更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而仍然将工程分包给王某某,因而对雇员王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某公司需承担一定责任。最后,就沈某某的自身过错能否减轻两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案发当天的在场人员阐述,沈某某当天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虽然沈某某存在一定安全意识较低的情况,但这主要还是在于某公司和王某某安全防范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到位,使其未能意识到工作的危险性和安全措施的重要性,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在调解员一番说理释法后,王某某表明愿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赔偿沈某某家属相应损失,某公司也表示愿意作出让步,承担一部分责任。随后调解员向三方详细解读《解释》中关于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详细规定,最终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王某某、某公司一次性经济赔偿申请人刘某某、沈某、沈某甲105万元整(其中王某某赔偿65万元,某公司赔偿40万元),此款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 2.上述费用申请人之间如何分配与王某某、某公司无关。 3.对于此次意外事故,刘某某、沈某、沈某甲不再追究王某某、某公司任何法律责任,以及工程发包方责任。 4.沈某某的剩余工资,王某某在一个半月之内付清。 5.三方签字后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终结,今后再无纠葛。
【案例点评】
在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方情绪往往激动、雇主方易推诿责任而导致调解无法展开。此时,调解员应当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确定调解方向,统一各方意见,达到稳定各方情绪,促使各方回归调解主题的目的。本案的复杂点在于案涉工程存在分包,导致责任人的认定、责任的划分三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此时,通过对事实的层层梳理以及对法律规定的详细解释,既要让申请人一方情感得到宣泄、诉求得到满足,又要让被申请人一方能接受并有能力实际履行。调解员根据掌握的事实,用清晰的思路以及对法条的理解与阐述给让当事人明确自身责任,架好了调解员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桥梁,之后趁热打铁,最终促成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圆满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