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罗某某,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县。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02年12月13日被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3年4月16日被送入云南省监狱的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1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罗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罗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罗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多的时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刑5000元也于2013年1月8日履行完毕。二分监区就掌握的该犯家庭社会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罗某某家庭社会关系和睦,入狱后该犯的母亲、妹妹等亲属一直积极配合监狱,对其进行亲情帮教,通过来监会见、亲情电话鼓励其积极改造。该犯母亲李某某以种田、打零工为主要经济来源,每月收入约2000元,有住房和稳定收入,并向监狱签订对罪犯罗某某拟提请假释的责任担保书。监狱委托该犯户籍所属的云南省耿马县司法局对该犯拟提请假释进行调查评估,2016年11月30日耿马县司法局回函“同意接收罪犯罗某某适用社区矫正”。该犯原判无期徒刑,现已服刑期15年,剩余刑期3年零3个月,现获记监狱表扬三次。二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罗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罗某某提请假释。 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罗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罗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罗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罗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罗某某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罗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2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罗某某准予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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