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汤某某,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0年8月20日被送入安徽省蚌埠监狱第四监区服刑。2013年11月20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汤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8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蚌埠监狱第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汤某某报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汤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汤某某自上次减刑二年九个月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且该犯已经缴纳罚金三万元,确有悔改表现。截至2016年8月,罪犯汤某某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罪犯汤某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社区影响评估书,认为罪犯汤某某出监后监管帮教条件较好,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综合以上情况,监区人民警察一致认为罪犯汤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汤某某报请假释,并将报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2016年8月2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汤某某报请假释案,并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第四监区认定罪犯汤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罪犯汤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6年9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经会议研究,一致同意对罪犯汤某某报请假释,并将会议结果当天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驻蚌埠监狱检察室审查后,出具了同意蚌埠监狱对罪犯汤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6年10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汤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汤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报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罪犯汤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1月25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汤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上次减刑至2016年8月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经汤某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汤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罪犯汤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至2018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该犯在上报假释时,剩余刑期为2年2个月左右,余刑较长。但其不属于严重暴力性犯罪,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踏实改造,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主动缴纳罚金三万元,确有悔改表现。法院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时,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该犯最终获得假释,对监狱此类罪犯的改造具有积极的影响。一是调动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二是主动执行财产刑和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最大程度减少不良社会影响。三是有利于监狱的监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