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南通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村民李某某与郁某某多次签订河道疏浚等合同,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为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曾私下多次沟通协调未果,而后一致向南通市通州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仔细审查相关案件材料后正式受理了此案,并指派两名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此案的调解工作。调解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坐在一起交流势必会引起争执,恶化矛盾,因此决定首先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情绪疏导和情感交流,双方都将内心的不满抒发了出来,情绪渐渐平息下来。 调解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交谈了解到,郁某某主张双方的合同债务情况如下:2017年3月,双方签订的《通州区某镇2017年度河道整治疏浚和整坡工程合同》,合同价款为299428元整;2017年5月,双方签订的《通州区某镇某村伐树挖根覆土工程合同》,合同价款为173000元整;2018年1月,双方签订的《通州区某镇2018年农村河道整治河道疏浚、整坡、拆坝工程(四标段)合同》,合同价款为118000元整,但因坝头没有拆到位,扣除3500元,后郁某某自行拆除两个坝,总价款又扣除15300元,因此该工程实际应付99200元整;另根据双方的约定,上述三次工程中李某某应付其挖机费110000元整;因此,郁某某共主张681628元工程款。而李某某向调解员表示自己分别于2018年2月付款251960元、2018年3月付款100000元、2018年7月付款1500元、2019年2月付款170000元;2019年2月又付款85000元,合计付款608460元;并且其认为由于郁某某在工程施工中的失误,不仅导致整体工程交付的工期延误,而且还导致自己所承包工程的合同价与审计价格之间存在比较多的差距,因此由此造成的损失大家都必须分担一些。 听完双方的陈述,调解员指出双方当事人对案涉三份合同条款的内容和效力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对于工期的延误等相关损失由谁承担,郁某某的工程款支付是否应该足额。 首先,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等规定,指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三份合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双方应自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案涉三份合同是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承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担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因此,郁某某交付的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李某某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减少工程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调解员向李某某指出,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施工履行过程中其没有对施工事宜进行详细解读,也没有讲清施工的注意事项,没有尽到履行监督职责,其理应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考虑到工程已经完工的实际情况,其他方式的违约责任承担已不具备现实条件,调解员建议双方可以从减少工程款或赔偿损失方面着手。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在处理该合同款项纠纷时换位思考,各退一步,对工期的延误等相关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大致上均摊,并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内容的调解协议: 1.李某某向郁某某一次性支付45000元整,并应于2020年2月前汇入郁某某账户。 2.双方就争议合同工程款已全部结清。 3.此调解协议为双方工程款结算纠纷一次性调解协议,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葛。 此因工程合同款结算引发的纠纷得以成功调解,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连声道谢。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虽然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明确,但双方对违约责任的情形及后果未做出明确约定。在此种情况下,调解员经过对案件的充分地研判后,洞悉纠纷的症结所在,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入手,循序渐进,逐一突破,让纠纷双方都明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建议纠纷双方换位思考以充分了解对方诉求的合理性,最终给出让双方都心服口服的调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