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家属与呼和浩特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黄某,男,45岁。2017年5月6日上午11时以“上腹痛”为主因,入呼和浩特市某三甲医院急诊就诊。经检查未发现心肺有异常,未见明显阳性体征,心电图显示有异常表现,不典型。医生鉴于患者上腹部疼痛明显,给予解痉止痛的药物(黄体酮20mg和间苯三酚40mg),分别肌注。后经家属陪同下楼到车上休息时,患者突发呼吸困难,心跳骤停,于当天中午12时在家属陪同下入院抢救。经检查:血压测不到,意识不清,瞳孔散大,四肢无自主活动,虽经医院持续一小时的积极抢救,患者于下午13时抢救无效死亡。 患方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中存在违规行为,对患者病情分析不足,判断有误,未能尽到作为医院应承担的诊疗义务。认为患者的死亡是由于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当所致,因此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医院认为接诊过程无过错,符合诊疗常规,由此引发医患纠纷。 患方家属于当日下午围堵医院,拒绝移尸太平间,并在医院门口拉横幅、摆花圈,引起众多群众围观,造成医院秩序混乱,病人无法正常就诊,事态随时可能恶化。

【调解过程】

2017年5月6日下午15时,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接到院方报案电话后,医调委主任带领医学专家和调解员迅速赶到现场,并向医患双方了解情况。当时患方家属十多人聚集在医院走廊,情绪激动,要求医院对患者死亡给个说法。调解员适时与患方家属进行沟通、劝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出他们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要走正规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但患方家属一直哭闹,要求现场赔偿,声称多名亲属正从四川老家赶来,并威胁当事医生。为稳定患方家属情绪,调解员首先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予患方家属细致的安抚与劝解,同时对其宣讲解决医疗纠纷的正常途径及法律法规,最终使患方家属同意将死者尸体移到太平间。但仍不明确是走调解程序还是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并表示如不当场赔偿100万元,就聚集亲友去政府上访。 为避免患方家属的过激行为,医调委启动了《公安联动机制》,并做好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预案。一方面请公安出警维护现场秩序,疏散围观群众;另一方面由调解员安抚家属情绪,充分了解患方诉求,说服其暂时撤出医院,引导通过调解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调解员向医患双方介绍了《民法通则》中医患纠纷的特殊侵权责任的举证及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死亡赔偿的相关规定,使患方家属终于冷静下来,并同意撤离医院,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纠纷。 5月10日医患双方正式进入调解程序。首先,调解员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身份,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其次,为了划分责任,确定死因,建议对死者进行尸检,并告知双方拒绝尸检的后果及责任。 患方意见:不同意尸检,主张医院对患者的死亡负全责,并要求医院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万元。院方意见:同意尸检,要求划清责任,医方若有过错,存在侵权责任,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双方意见不统一,调解员告知双方,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若不同意尸检,还有另外三种责任划分方式: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研评(医学专家评鉴)。经协商,医患双方同意采用第三种方式,即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研评,并于6月1日在专家库抽取医学专家进行现场评鉴。专家组成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陈述,查阅相关病例资料,分别询问纠纷中的有关疑点,客观公正的做出技术分析,结论如下: 1.患者病情重急,生前留下的医学证据少,又无尸检结果,目前考虑猝死诊断。 2.接诊医生按诊疗常规无明显过错,及时给予心电图检查及解痉治疗。 3.病程中无留观及进一步完善辅查,工作中有不足及过错,医疗机构承担30%的责任。 调解员及时将医学专家技术分析意见告知医患双方,但医院表示技术分析所划分的责任有点偏高,认为不存在与赔偿责任相适应的严重过错。对此,调解员提出专家意见中所指出的问题,医院应实事求是正视自己的问题,避免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

【调解结果】

6月7日,医调委再次进行调解,医患双方表示同意专家分析意见。医调委工作人员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促使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并签订了调解协议。院方一次性给付死者家属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7万元。该医患纠纷在调解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得以高效化解。

【案例点评】

本例医患纠纷能够圆满解决,与相关部门领导重视及调解员对事件发展的正确判断,快速反应有密切联系;与坚持人民利益为重的宗旨意识密切联系。医院能够尽快排除干扰,正常运转,患方得到经济补偿,得以告慰死者在天之灵。更重要的是医患双方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纠纷,摆脱了诉讼的负累和情感的折磨,既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利,又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真正做到了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彰显出“人民调解为人民”的真正涵义,为社会的和谐稳定筑牢了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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