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籍贯广东省乐昌市,初中文化,务农。 2015年4月1日因盗伐林木罪被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7日交付广东省清远监狱执行刑罚。 2017年2月28,广东省清远监狱X监区办案警察在筛查本月符合减刑假释服刑人员名单时,发现罪犯张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17年2月28日,获得2次表扬、15次嘉奖的改造表现成绩,确有悔改表现。但罪犯张某某的刑事判决中有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元未履行,结合其狱内消费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现罪犯张某某执行原判刑期未满二年,需对其履行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办案警察随即调阅该犯卷宗,在罪犯张某某的档案材料中,财产刑申报表备注栏中写有“家庭困难,父亲患有尿毒症”的情形,但该犯档案里未发现有相关证明材料。如该情形属实,可确认罪犯张某某无履行财产刑能力,不受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规定的限制,执行一年以上可以减刑。因而,罪犯张某某“家庭困难,父亲患有尿毒症”的证据材料,成为罪犯张某某是否符合提请减刑法定条件的关键因素。

【案件办理过程】

监区将相关情况向监狱报告,请求核实该犯家庭、父亲的相关信息。经讨论,广东省清远监狱决定对罪犯张某某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为调查罪犯张某某家庭、父亲患病情况,一方面,提讯罪犯张某某核查其家庭情况,罪犯张某某反映的情形与财产刑申报表备注栏记载的一致;另一方面,安排罪犯张某某拨打亲情电话,联系其亲属帮助提供相关书证材料,但未能与其亲属取得联系。针对罪犯张某某无法联系到其亲属的情况,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继而对其会见登记情况和入监登记的社会关系信息进行查询,试图寻找该犯其他亲属的有效信息,但未有发现。因此,监狱刑罚执行部门通过发函、打电话等方式与当地司法局联系,请求协助核查罪犯张某某家庭、父亲患病情况。电话中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将积极协助监狱核查,待核查清楚后回函。 2017年3月8日,广东省清远监狱收到当地司法局回函,反映罪犯张某某家庭困难,属于当地低保户,其父亲患有尿毒症。广东省清远监狱根据当地司法局提供的情况,当即派员前往当地调查取证,核实情况。通过调查,得知张父因尿毒症近期到韶关市粤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致使家中无人,现张父已出院回家。调查人员最终取得了罪犯张某某父亲病情诊断材料及家庭困难材料等与案情有关的关键性证据。 2017年3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0号《广东省清远监狱减刑假释提请工作程序规定》,广东省清远监狱X监区X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四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会议意见后,同意对罪犯张某某呈报减刑四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广东省清远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接到案件后,对罪犯张某某减刑案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刑罚执行部门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4月20日,广东省清远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根据取得的罪犯张某某父亲病情诊断材料及家庭困难材料等相关书证材料,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张某某确无履行财产刑能力,遂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广东省清远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对案件审理后,作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广东省清远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确无履行财产刑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四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26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3日止。 2017年6月26日,当罪犯张某某收到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减刑四个月的裁定时,非常激动,他用颤抖的手在送达回证和宣判笔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在宣判笔录写上“无异议,感谢”等内容,并用双手接过减刑裁定书。他向警察表示,监狱对他提讯后,因为联系不到家人,他对减刑都不抱希望了,没想到监狱对他这么关心,积极帮助他取得相关证据材料,使他能够顺利减刑,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非常感谢全体管教对他的教育,表示自己回家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的事。2017年7月23日早上,张某某刑满释放,在离开监管大门时,其家人激动地朝着张某某频频挥手,向警察不停地说着“谢谢”。 在这个案件办理过程中,面对罪犯没有对自己的家庭状况自证能力的情况,监狱机关没有放弃,而是积极沟通,多方协调,主动作为,寻求突破,确保案件最终得到依法办理,依法保障了罪犯合法权益,从而得到罪犯家庭和社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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