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吴某某与隆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某日午后,吴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某快递驿站拿取快递后准备离开,迎面与醉酒后的隆某某相遇。二人并不相识,隆某某却要求查看吴某某的快递,遭到吴某某拒绝。遭拒后,隆某某使用玻璃杯数次砸向吴某某,将吴某某头部砸伤。快递驿站工作人员急忙报警求助,民警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将此纠纷移交至某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案件后,立即查看各项证据材料,对此纠纷进行了认真梳理。结合当事双方的笔录与快递驿站提供的监控视频客观还原了当时的情形。事发当日中午,隆某某由于过量饮酒导致神志不清、行为失控,在回家途中路过某快递驿站,偶然遇到取快递的吴某某。隆某某要求查看吴某某手中的快递,吴某某认为对方并非驿站工作人员,且自己与其并不相识,对此要求感到莫名其妙,于是拒绝了隆某某准备离开。隆某某恼羞成怒,随手拿起快递驿站桌子上的玻璃杯多次砸向吴某某头部,导致吴某某头部受伤,吴某某并未还手,被同行的邻居送至附近医院治疗。 对此客观事实,双方没有异议。于是,调解员正式开始调解工作。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及调解原则,鉴于二人的情绪都比较平缓,调解员首先询问了吴某某的诉求。吴某某要求隆某某赔偿医疗费6000元、误工费5000元、以及后续的治疗费和营养费7000元,共计18000元。对此,隆某某辩称自己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意识模糊不清,行为不受自身控制,对事发细节完全没有印象,事后也是看了监控视频才知道自己动手打了吴某某,因此仅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吴某某2000元。 吴某某听到此处非常愤怒,称隆某某的行为和观念简直不可理喻,随即想要离开调解室。调解员安抚了吴某某的情绪后,选择“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当事双方做思想工作。 调解员首先告知隆某某,醉酒伤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隆某某理应承担在此次事件中产生的损失,否则,人人都以“醉酒”为由出手伤人,法律威严何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结合本案,吴某某在此次事件中并无过错,且因伤住院耽误了将近一个月的工作,并且吴某某提供了相应的医疗凭据及近半年的工资流水,要求赔偿有理有据。 通过调解员对法律条文及人民调解制度的解释,隆某某的态度和情绪有所缓和,称自己感到愧疚,但由于自身的经济情况,承担不了18000元的赔偿。 看到调解工作有了进展,调解员与吴某某进行下一步沟通,询问吴某某在赔偿金额上是否愿意做出适当让步。吴某某告诉调解员,自己与隆某某住在同一个小区,本也不想因此事把关系搞僵,但当日遭此无妄之灾,甚至在头部留下了疤痕,隆某某最起码要将自己因此事产生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用承担下来。吴某某表示,自己已经仔细计算过上述三项费用,并没有对隆某某提出任何过分的要求,现在最多不再向隆某某主张营养费,所以要求隆某某赔偿自己最少15000元,否则将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隆某某的刑事责任。 调解员将吴某某的想法转达给隆某某,并告知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和解,隆某某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治安处罚,而接受处罚后,依然要承担吴某某因此事产生的各项损失。况且,隆某某与吴某某二人住的很近,经过这次事件后,双方彼此熟悉了,在今后的生活中可能经常打照面,如若为此走诉讼程序,争吵不休、费时费力,二人就此结怨,岂不是得不偿失。隆某某听后考虑片刻,认可了调解员的意见,诚恳地向吴某某赔礼道歉,承认自己当日过量饮酒并伤人的行为不对,并保证今后将吸取教训。至此,隆某某同意赔偿吴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用共计15000元,本次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1.隆某某向吴某某赔礼道歉; 2.隆某某一次性赔偿吴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用共计15000元; 3.吴某某同意不再追究隆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4.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了结,保证不再因此事发生其他矛盾。 签订调解协议后,隆某某即时按照协议履行赔偿,当事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由一方当事人醉酒后引起,调解初始,隆某某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认为自己在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做出伤人行为,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因醉酒或滥用药品等原因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控制,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沟通工作,认真听取当事双方的意见,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运用此方法与当事人反复沟通,让当事人明白自己处理问题的不足之处,让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以此缓和双方之间激烈的对立关系,最终化干戈为玉帛,双方握手言和,成功避免了一起纠纷激化,纠纷终于能够顺利化解,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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