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马某某,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宁夏同心县。2011年2月24日,因犯运输毒品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6年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9年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32年2月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马某某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教育改造中,上课遵守纪律,认真听讲,积极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2022年11月8日,马某某因上腹部疼痛伴恶心呕吐送至监狱医院留院观察,并进行营养补液等对症治疗,病情未见明显好转,并出现“半消瘦,反复呕吐,体重下降两月,意识障碍7小时”症状,监狱医院建议对马某某狱外医院急诊治疗。2022年12月29日,马某某外诊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二医院并收住该院普外科。病情诊断为:1、胃癌;2、胃窦部梗阻;3、营养不良;4、意识障碍:营养不良性脑病、其他?5、代谢性碱中毒;6、血小板减少症;7、胆囊切除术后;8、高脂血症。 2023年1月18日,马某某所在监区五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马某某前往指定医院进行疾病诊断。同日,银川监狱医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初步认为马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建议对马某某进行疾病诊断。 2023年1月18日,银川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同意五监区和医院的提请意见并报监狱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对马某某进行疾病诊断。 2023年1月28日,银川监狱向吴忠市同心县司法局发出《银川监狱关于对罪犯马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同心县司法局核实该犯出监后居住地,调查马某某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核实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2023年1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九四二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结果为:1、胃癌;2、胃窦部梗阻;3、营养不良;4、意识障碍:营养不良性脑病、其他?5、代谢性碱中毒;6、血小板减少症;7、胆囊切除术后;8、高脂血症。 2023年2月2日,经五监区责任警察评估,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监狱心理矫治中心,监狱评估小组审查将马某某再犯罪风险评估危险等级评定为:一般危险。 2023年2月3日,同心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以(2023)宁吴同矫调评字2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函复银川监狱:受你单位委托,我单位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3日对罪犯马某某进行了调查评估,经矫正小组评议,适宜社区矫正。 2023年2月6日,马某某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急救急诊科外诊,2月7日,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急诊科病情诊断为:1、胃恶性肿瘤并淋巴结转移。2、消化道出血。2月9日,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肿瘤医院出院证出院诊断为:1、胃窦恶性肿瘤(cT4N+M1(腹腔淋巴结)IV期)。2、低钾血症。注明出院时注意事项为:患者暂无化疗指征,建议就诊医院静脉营养支持姑息对症治疗。 2023年2月8日,五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2月8日,监狱医院集体会议研究认为,马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之规定。 2023年2月10日,银川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材料齐全,罪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提交银川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日,经银川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同意对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没有收到异议。 2023年2月15日,经宁夏银川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对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将案件移送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2023年2月22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出具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未发现宁夏银川监狱提请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你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银川监狱将案件报送宁夏监狱管理局审批。 2023年2月27日宁夏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经处务会议研究,认为马某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建议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 2023年3月2日,经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银川监狱提请意见和刑罚执行处的审查意见,马某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建议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023年3月3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银川监狱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23年3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以(2023)宁监管暂执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马某某于2023年3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3月3日,宁夏银川监狱将罪犯马某某移交至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2023年3月7日马某某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