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赵某,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中专文化,捕前住甘肃省泾川县。因犯强迫卖淫罪、绑架罪、强奸罪、抢劫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以(2012)固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同案犯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2年6月1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宁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7月3日入监服刑改造。2015年9月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将赵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37年9月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赵某于2015年12月因违反监规纪律吸烟,当月考核分计0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教育改造中,积极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2018年各课成绩优秀。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经银川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赵某自2015年7月至2018年10月共获得六个表扬奖励。 经2019年1月3日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对赵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2019年1月18日银川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赵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2019年1月23日银川监狱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赵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30号令)第十一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将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名单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之规定,将赵某的减刑意见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2019年1月31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同意对赵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9年1月31日将(2019)宁银狱有期减字第2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2月25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赵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教育改造中,上课遵守纪律,积极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2018年各课成绩优秀。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未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鉴于赵某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于2015年12月违规吸烟,当月考核被计0分一次,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也未提供贫困证明材料,且在狱内违反监规超标准消费,建议减刑时从严掌握。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银川监狱报送罪犯赵某减刑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4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宁01刑更2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银川监狱呈报的赵某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表、思想汇报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明,赵某服刑期间虽能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赵某因2015年12月违规当月计0分等,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赵某在本次考核周期内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具备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赵某裁定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