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被鉴定人刘某自诉:2018年4月3日上午8时40分许,当其步行至某某县XX镇农贸市场路段与一辆小轿车相撞而受伤。 现受某某县交警大队的委托,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刘某进行损伤程度、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摘录:入、出院时间:2018年4月3日~2018年5月20日。患者于1小时前不慎被车撞伤,伤后左髋关节疼痛,疼痛呈持续性剧烈疼痛,不向它处放射,活动受限,稍动左髋关节即出现疼痛明显加重,局部无软组织破损、皮肤破损、出血。当时无胸痛、呼吸困难、恶心呕吐、胸闷,直接来我院急诊,行X线检查示“左股骨颈骨折”。为进一步治疗,患者及家属要求住院治疗,专科情况:左髋关节肿胀,局部隆起,畸形改变,压痛明显,叩击痛阳性,可及骨擦感及骨擦音,左髋关节旋转不能。辅助检查:CR片示:左股骨颈骨折。入院诊断:左股骨颈骨折。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8年4月5日在硬膜外麻下行左侧股骨颈骨折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术后行预防感染,预防血栓,促进骨折愈合对症支持治疗。出院时左髋关节疼痛明显好转,切口敷料干燥己拆线。 2018年4月3日某某人民医院CR片示:左股骨颈骨折。4月4日CT片示:左侧股骨颈骨折(头下型),左侧股骨头轻度后旋。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精神可,能诉说受伤当时情况。自行步入本法医门诊室。左臀部检见一长13.0cm的手术缝合疤痕;左髋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左下肢末梢血运可,肌张力正常;左下肢肌力5级(-),右下肢肌力5级;双下肢等长。 3. 阅片所见 查阅2018年4月3日某某人民医院CR片(CR号:74650)、4月4日CT片(CT号:784198)示:左侧股骨颈骨折(头下型),左侧股骨头轻度后旋。2018年7月24日某某人民医院CR片(CR号:82310)示:左髋置换关节位于关节腔内;未见明确松脱及折断现象。

【分析说明】

1.根据法医活体检查所见,结合住院病历及影像学资料等情况,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刘某2018年4月3日的损伤主要为:左侧股骨颈骨折。 2.被鉴定人车祸外伤致左侧股骨颈骨折,已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g)款之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3.其外伤致左侧股骨颈骨折,已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9.6.5)款之规定,评定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

评定被鉴定人刘某左髋部交通伤,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构成轻伤一级,评定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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