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钟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钟某,男,198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玉环市。2017年8月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2017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2017年8月30日,钟某到玉环市司法局报到,由某社区矫正执法中队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执法中队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钟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初期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执法中队工作人员管理,但随着矫正期即将结束,钟某逐渐产生了懈怠思想,2018年5月11日,钟某因无正当理由未参加集中劳动,被中队给予训诫一次。6月14日,钟某又在公检法司联合执法点验中迟到,被司法局给予警告处罚并列入重点人员名单。对此,执法中队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给钟某佩戴电子腕带,要求钟某每个月必须到执法中队当面报告两次,每周必须电话报告一次,通过中队和社工组织对钟某每月开展两次走访谈话,并要求钟某认真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2018年7月12日上午9时,矫正执法中队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电子监控系统的电子腕带运动轨迹记录发现,钟某7月12日凌晨0点离开玉环市行政区域,在温岭市逗留一个小时左右,凌晨1点半才返回玉环。执法中队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钟某,要求其立即到中队进行说明。 2.对钟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中队对钟某制作了调查笔录,钟某承认了自己7月12日晚将定位手机放在家中,未经请假前往温岭去吃夜宵的事实,但认为自己越界外出时间较短,希望中队能从宽处理。中队结合其以前的表现及此次严重违规行为,认为钟某此次违规外出主观态度恶劣,且将定位手机置于家中,有明显隐瞒中队工作人员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3条之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7月20日,执法中队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玉环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钟某给予一次警告处分。玉环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经合议,最后由玉环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分管局长批准,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7月25日,玉环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玉环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向钟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钟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和执法中队各对钟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钟某,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判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会被提请撤销缓刑,钟某目前已被给予警告处罚两次,更应珍惜机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接受矫正。 (四)警告的效果 钟某在收到第二份警告决定书后,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在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钟某的这次警告,对其它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玉环市司法局借机在之后的集中教育中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按时报告和进行思想汇报,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尤其能按规定办理请假和按时销假。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社区矫正监管中,有一个“终期惰化”现象。即在接受矫正后期,一些社区服刑人员精神上会慢慢产生懈怠情绪,自我要求放松,懒怠于遵守报告、学习劳动等矫正规定。这些行为和心理导致他们不能严格遵守规定,并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整个教育矫正的效果。因此,对于临近解矫的违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和谈话教育,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等处罚,提醒社区服刑人员牢记自身特殊身份、珍惜矫正机会、遵守矫正规定,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促使他们在今后的生活中,也能时刻警醒,更加敬畏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