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98年11月生,中专文化,未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南京市浦口区。2017年12月,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委托浦口区司法局对李某进行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浦口区司法局指定居住地司法所组建调查小组开展调查,浦口区司法局经合议、法制审核,作出李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意见。 2018年5月,李某被浦口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2018年5月26日,李某到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报到,并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6月第2周,李某未按规定完成电话汇报,司法所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告诫其遵守规定;2018年6月第4周,在司法所反复提醒的情况下,李某仍未按规定电话汇报,浦口区司法局给予其警告处罚一次;2018年7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定位巡查时发现李某定位手机停机导致定位失败,经多方联系,入户走访,核查确定为李某主观接受监管意识不强,其行为违反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手机使用管理规定,浦口区司法局给予李某第二次警告处罚;2018年9月,在多次提醒的情况下李某仍无故不参加浦口区司法局组织的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活动,违反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规定,浦口区司法局给予李某第三次警告处罚。 李某受到两次警告处罚,浦口区司法局先后两次会同浦口区检察院对李某进行教育谈话,同时通知李某父亲到场,要求加强对李某的监督与教育;在李某受到第三次警告后,浦口区司法局联合原判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到其家中走访,告诫其珍惜机会,服从监管。但李某依然无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在受到三次警告之后,2018年10月,再次无故不参加浦口区司法局组织的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活动和社区服务。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所对李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均及时安排专人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固定违规证据,认定李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司法所向浦口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浦口区司法局经合议、法制审核后,于2018年11月2日向原判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浦口区司法局对李某提请撤销缓刑全程接受浦口区检察院的监督,《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浦口区检察院和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浦口区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裁定李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为确保李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浦口区司法局会同浦口区检察院、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李某居住地司法所做好李某被撤销缓刑的保密工作,确保收监执行前李某不发生脱逃,并稳控李某思想,按照日常管理规定,正常开展定位检查、走访等。2018年11月16日上午,司法所通知李某到司法所,居住地派出所民警现场配合对其实施收监。司法所及时通知李某父亲到场,签收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裁定书。实施收监过程中,浦口区司法局联合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安排民警、配备警车、警械,将李某押送至浦口区看守所,收监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确保留影留痕。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浦口区司法局主动邀请浦口区检察院派员对李某收监执行全程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浦口区司法局将李某收监执行案例作为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处罚典型案例,组织集中教育、入矫宣告时对全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取得良好效果。
【小结】
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淡薄,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体现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依法依规处罚,让社区服刑人员做到“心中有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