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倪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倪某某,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盐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于2012年8月1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刑人员入监教育中心服刑改造,2012年9月26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2月1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至2020年7月12日止。在服刑期间,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该犯获得2015年“改造标兵”专项表扬、2016年第三季度物奖、2016年度监狱积极分子,共累计考核分103 分。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1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接到十一监区罪犯倪某某假释书面申请,经科务会议初审,认为罪犯倪某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连续三年月考核分在基础分以上,并获得三次行政奖励,且计分考核周期内没有受到严管、记过、禁闭等处罚,没有因违规违纪考核计0分,结合原审裁定的事实,倪某某为初犯,并积极缴纳罚金,初步评定适用假释条款。2017年5月1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向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司法局发委托评估函。5月24日,甘肃省环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回函,经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倪某某的家人、邻居、以及所在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了解,罪犯倪某某无不良嗜好和生活习惯。其妻子于2004年车祸去世,两个子女均为脑瘫患者,父亲于2017年车祸致残,家庭成员生活均无法自理。其家庭、兄弟、村委会、邻居均表示愿意对其进行帮助监管,促其遵守假释的各项规定。评估意见为:倪某某居住地有良好的监管环境,可适用于假释后的矫正管理。5月25日,十一监区警察集体评议,建议对该犯呈报假释。5月27日,十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建议对该犯呈报假释。6月21日上午,石嘴山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建议对该犯呈报假释。6月21日下午,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建议对该犯呈报假释。6月29日至7月4日公示后,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纪检监察室和驻狱检察室均未收到相关反映。7月6日,石嘴山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的假释提请。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假释的意见。2017年8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假释裁定,认为罪犯倪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假释,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检查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意见亦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罪犯倪某某予以假释。8月10日,由石嘴山监狱派车派人,将罪犯倪某某送至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司法局进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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