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长期在苏州工作的蒋某(女方)与余某(男方)育有一子,双方于2016年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余某抚养,离婚后蒋某便只身前往苏州工作。2020年,余某因违法犯罪被判刑入狱,蒋某通过诉讼程序变更了孩子的抚养权。2021年暑假,蒋某来到余某老家接孩子去苏州上学,遭到余某父母的坚决反对,蒋某通过江苏省线上调解小程序申请调解,平台接收到蒋某的申请后,将该案分流给当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办理。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指派后,当天就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情,分别展开调解。蒋某认为,余某父母年老体弱且无经济来源,无法为孩子提供优质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教育资源,自己又是孩子的合法监护人,但余某父母不舍得孩子离开他们。 为了妥善化解纠纷,不伤双方之间的和气,调解员多次上门,耐心做余某父母的思想工作,向其释法明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的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调解员劝解他们要明白法律规定的意义,更要遵守法律,况且法院已经判决孩子由其母亲抚养,肯定也是为了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虽然理解他们舍不得孩子离开的心情,但是为了孩子的健康和未来,他们应当同意由蒋某亲自抚养孩子,且余某刑满释放后仍然依法有权探望孩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调解员进一步向余某父母解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对孙子女有探望权,现在法院已经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其母蒋某,如果他们不履行生效判决,蒋某也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时会伤了和气,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就可以在调解协议中对他们作为祖父母探望孩子作出约定。 经过调解员数次上门做工作,余某父母终于同意蒋某带走孩子。调解员又通过电话和微信视频等方式与蒋某沟通,劝她换位思考,理解余某父母对孙辈的疼爱之情,请蒋某保证余某父母探望孩子的权利并提供必要协助,促使双方缓和关系,才有利于矛盾顺利化解。 2天后,调解员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在现场,母子一见面,孩子抱住蒋某久久不愿撒手,余某父母见此情景,也真正明白孩子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小余随母亲蒋某生活,余某父母可以在寒暑假或孩子平时回泗洪县期间探望孩子,蒋某必须提供必要的协助。
【案例点评】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要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抚养权应当按照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处理。调解方式灵活多样,程序简便,可以快速、便捷、经济地解决纠纷,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当事人互谅互让,没有程序对抗,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自愿接受并自觉履行纠纷解决方案,避免执行困难。本案是家事纠纷,运用调解方式化解此类纠纷能最大限度维护双方的关系,调解员予情于理,予情于法,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相互体谅,缓和双方矛盾,成功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