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男,1975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新干县某乡。2017年10月,朱某某因盗窃一辆价值3330元的电动车,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考验期自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2017年10月11日,朱某某到新干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犯的罪不大,情节不严重,不需要进行严格管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缺乏准确认识。入矫尚未满一个月,朱某某就多次到司法所闹腾,要求请假去福建处理生意上的事,在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正声明严管期间不得外出的规定后,朱某认为司法所小题大作,比监狱服刑还管得严,对工作人员出言不逊,还出现定位电话关机、无人接听等现象,虽在工作人员的批评后,恢复正常定位,但始终对社区矫正认识不清,只是被动地接受管理。 针对朱某某的行为,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对他采取了手机定位和电子腕表定位双重监管措施,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指纹签到一次,同时进行书面或口头思想汇报。 2018年2月2日,朱某某为收回在罗源县石板材厂的对外债权,到司法所申请外出请假。司法所听取了朱某某的诉求,在充分考虑到其实际情况后,经请示上级,并在朱某提供了三名保证人的前提下,批准其请假七天前往福建罗源县收账,并再三叮嘱其必须按规定返程来司法所销假,在外时必须遵纪守法,不得以身试法。2月9日,朱某某未按规定前来销假,工作人员立即拨打其手机发现其手机已停机,无法联系,直到2月11日下午5点多,朱某某才到县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销假。 2.对朱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核实。鉴于朱某某违反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销假的相关规定、定位手机关停2天,并结合朱某之前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关机等情况,2月12日,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朱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当天,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对朱某某进行质询,了解到其延误归期的原因是春运购票紧张,没有买到2月9日的返程车票,另外,其用于定位的手机卡因欠费被停机,电子腕表也未及时充电,导致失联。工作人员通过调取江西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记录,确认朱某某脱离定位监管将近2天。朱某朱某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的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13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新干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集体评议,经新干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13日,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朱某的矫正小组,向朱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朱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司法所全程进行了声像记录。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朱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朱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对他进行了深刻地思想和法治教育,进行了严厉批评,要求他当场重新学习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让他充分认识违反规定所要受到的处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朱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朱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在之后的矫正过程中,朱某某一直能遵守矫正纪律,按时指纹签到和进行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思想较为稳定。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2月13日,县局社区矫正中心向新干县检察院监所科报告了朱某某有关情况和给予警告的决定。在2018年一季度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例行执法检查中,新干县检察院监所科检查了朱某某的矫正执法档案和工作档案,对县乡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从严执法予以充分肯定。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新干县司法局在全县社区服刑人员集中警示教育活动中通报了朱某某受警告的情况,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在矫社区服刑人员均表示,一定会牢记的身份,增强服刑意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通过此次警示教育,辖区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规范开展奠定了基础。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加大矫治教育,切实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遵规守纪意识,提高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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