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自诉于2020年06月29日13时左右,在骑二轮摩托车时,不慎与另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而受伤,伤后送宜春市人民医院诊治。现委托我中心评定伤残等级。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宜春市人民医院入院、出院记录(住院号:20030891)摘录: 入院日期:2020年06月29日、出院日期:2020年07月09日。 专科检查:VAS8分,神志清,平车推入,左胸肋部压痛,脊柱无畸形,颈胸段无压痛,腰背部棘突压痛、叩击痛阳性,无明显后凸畸形,腰椎活动明显受限,双下肢肌力及肌张力正常,双下肢无皮肤浅感觉减退,会阴区感觉正常,双下肢直腿抬高试验阴性,病理征未引出。 辅助检查:肺部及腰椎CT提示:两肺局部少许慢性炎症、纤维灶;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侧部分肋骨走行扭曲,请结合临床。L2椎体压缩性骨折伴相应椎管骨性狭窄;L2左侧横突骨折;腰椎骨质增生。腰椎MRI提示:L2椎体骨折伴脊髓损伤、硬脊膜外血肿;L4-5、L5-S1椎间盘突出;腰椎骨质增生。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2020年7月3日行腰2椎体压缩骨折椎弓根钉撑开复位内固定术。 出院诊断:1.腰2椎体骨折;2.腰2横突骨折;3.肋骨骨折;4.肺部感染;5、脊髓损伤。 出院时情况:患者一般情况可,腰部轻度疼痛,VAS2分。查体:腰部手术伤口愈合良好,无红肿及渗液,左胸肋部轻压痛,脊柱无畸形,颈胸段无压痛,腰背部棘突轻压痛、叩击痛性,无明显后凸畸形,腰椎活动明显受限,双下肢肌力及肌张力正常,双下肢无皮肤浅感觉减退,会阴区感觉正常,双下肢直腿抬高试验阴性,病理征未引出。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 被鉴定人刘某某自行入室,胸腰部绑有护腰带,神清,问答切题,查体合作,生命体征正常,头颅五官端正,颈软;胸廓对称无畸形,腹平软;在背腰部正中可见六处长约2.0cm的“十”字形手术切口瘢痕,局部压痛,腰部活动受限。四肢无畸形;各大关节活动正常。 3、阅片所见: 2020年06月30日宜春市人民医院CT+三维重建(号:CT492406)示:①L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相应椎管内骨性占位;②L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 2020年06月30日宜春市人民医院MRI(号:MR219370)示:L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脊髓损伤。 2020年07月05日宜春市人民医院X线片(号:DX177352)示:L2椎体压缩性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病历资料、结合案情及本中心法医检验所见,作如下分析: 1、被鉴定人刘某某L2椎体爆裂性骨折、L2椎体横突骨折等损伤系外力作用所致。经审查相关病历资料,结合法医检验所见,损伤诊断明确,损伤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 2、被鉴定人刘某某外伤致L2椎体爆裂性骨、L2椎体横突骨折,入院后行“腰2椎体压缩骨折椎弓根钉撑开复位内固定术”。阅伤后影像学资料显示其L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相应椎管内骨性占位,依据2017年01月01日开始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九级伤残第(5.9.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第(1)项“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和该标准九级伤残第(5.9.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第(2)项“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