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钟某某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钟某某儿子祝某旺,2020年8月22日经原同事董某某介绍到江西省玉山县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2020年8月23日早上6时许(值班期间),祝某旺口吐白沫瘫坐在阳光某某小区花坛垃圾桶边上。小区业主发现后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叶某某到现场后通知董某某去现场看看,接班的保安郑某某等人把祝某旺扶到物业管理值班室休息。后来祝某旺的儿子祝某亮到达现场,指责叶某某为什么不将其父祝某旺送医,而后叶某某打120将祝某旺送至玉山县中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祝某旺的病情为:1、脑梗死;2、脑出血;3、蛛网膜下腔出血;4、心房颤动;5、慢性支气管炎。经过近五个小时的检查抢救,医生口头建议继续抢救已无实际意义。按照风俗习惯,祝某旺家人决定将祝某旺接回家,当天下午4时许到家,大约1个小时后祝某旺去世。祝某旺去世后,其家人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叶某某认为祝某旺死亡与公司无关,不愿给祝某旺家属任何工亡待遇。祝某旺家属到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该局社保股认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要求先行申请玉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再申请认定工亡事故。祝某旺家属随即向玉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祝某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玉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祝某旺年龄超过六十周岁决定不予受理。 2021年3月11日,钟某某及其家人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来到了上饶市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希望法律援助能帮助自己。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其基本情况并审查了相关案件材料后,开通“绿色通道”受理了此案,并当日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叶林光律师承办此案。叶律师接受指派后,向受援人了解事实详情,听取了钟某某及其家人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详细向钟某某及家人阐明利弊得失,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确定了维权途径。在收集和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后,叶律师代理钟某某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确认祝某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之民事诉讼。 2021年4月13日,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原告钟某某之子祝某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5月26日,中心第二次指派叶林光律师承办此案,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2021年7月20日,中心第三次指派叶林光律师给予钟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代理钟某某向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亡事故认定。2021年7月25日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基于法院的生效判决,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了《工伤(亡)认定决定书》,认定祝某旺死亡属于工亡。 随后,钟某某及其他家属,找到公司,要求公司方履行工亡赔偿待遇,无奈公司仍以祝某旺死亡与其无关为由拒绝办理。2021年10月22日,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第四次指派承办人叶律师向钟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叶律师代理此案后,通过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代写仲裁申请书等工作,代理钟某某就祝某旺工亡引起的劳动争议向玉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玉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议等《工伤(亡)认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再立案。故法律援助律师待《工伤(亡)认定决定书》送达公司后超过六个月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亡)认定决定书》生效后,于2022年3月22日代理钟某某向玉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材料申请仲裁,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因祝某旺工亡丧葬补助金3110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合计878284元的仲裁请求。 承办律师分析认为:(一)工伤(亡)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或其家属因发生工伤(亡)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亡)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四)考虑到公司系小微企业,偿付能力有限,经与钟某某及祝某旺其他家属商量,自愿放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请求权。 玉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叶律师于2022年4月1日依法出庭并提出上述法律意见。仲裁庭完全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于2022年4月19日依法裁决公司支付祝某旺家属丧葬补助金3110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合计878284元。该案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多管齐下,终于得到了妥善处理,受援人钟某某对此种结果非常满意,该案最终画上圆满的句号。

【案件点评】

本案对于工亡赔偿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借鉴意义。由于祝某旺2020年8月22日早上七点上班,2020年8月23日早上六点多在工作岗位上突发急病在48小时内因抢救无效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用人单位难以接受,加之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未实际发放过工资,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本案的关键是祝某旺与公司之间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难以举证证明。这是事关受援人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法律援助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了解得知公安派出所当时因祝某旺家属当时报案进行了调查,法律援助律师到公安派出所调取了相关讯问笔录,为证明祝某旺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取得了极为关键的证据,基于该证据,取得了两级法院判决确认祝某旺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结果。基于该生效的法院判决,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了《工伤(亡)认定决定书》,认定祝某旺死亡属于工亡。法律援助律师通过上述努力,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为钟某某等争取到因祝某旺工亡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878284元,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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