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辛某,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宁夏青铜峡市人,小学文化,捕前住宁夏青铜峡市。2016年3月9日辛某因犯抢劫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以(2016)宁0381刑初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于2016年4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在吴忠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辛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中,辛某能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完成生产任务,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在服装生产做门襟、上拉链等环节认真掌握学习服装加工生产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表现突出,在考核周期内(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累计获得三个表扬奖励。 辛某于2018年6月25日提出假释申请,2018年7月6日监狱进行了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为相对安全罪犯;2018年7月12日监狱委托宁夏青铜峡市司法局对辛某呈报假释适用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依法适用社区矫正。 监区于2018年7月18日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了辛某呈报假释的建议,提交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7月31日经刑罚执行科会议研究,同意监区对辛某呈报假释的意见,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8年8月2日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提请辛某呈报假释,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反馈不同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2018年8月13日经吴忠监狱2018年第11次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辛某提请假释的意见,会后将材料移送吴忠市检察院进行监督审查。2018年8月10日吴忠市检察院做出的检察意见: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请依法裁定。 为加强对罪犯假释后的监督力度,由罪犯本人提出保证人。根据辛某提供的以其父亲辛某某做保证人,2018年8月16日监狱通知辛某某到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进行资格审查,保证人填写资格审查表、保证书(一式六联)。 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监狱对辛某的假释案件移送至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0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辛某的假释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考虑辛某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辛某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和假释后家庭情况及社区矫正机关意见,2018年9月28日作出对辛某予以假释的裁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辛某假释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司法解释)。辛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被判处刑罚较轻。在监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结合危险性评估结论和社区评估意见,对辛某提请假释,对其他罪犯能够积极改造有一定的教育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