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周某某与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周某某,男,系某快递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名配送员。2018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周某某骑行电动三轮车配送货物的途中,与蒋某驾驶的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周某某左下肢截肢、双肺挫伤、锁骨骨折等,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痊愈出院后,经法院裁决,得到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获赔后,周某某找到公司,要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而公司负责人则表示可以给周某某调整工作岗位,但拒绝工伤待遇要求,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而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2021年4月上旬,周某某通过电话向南昌市东湖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征得公司同意后,当天受理了本案,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经调解员前期沟通了解,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周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如果认定为工伤,周某某在已经获得第三人赔偿基础上,能否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调解工作开始后,调解员调阅了周某某提供的住院病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等案件材料,又到公司调取了周某某的劳动合同和考勤记录,并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经过调解员调查了解:周某某现年58岁,2013年9月入职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后,周某某因行动不便,一直在家休息,未回到公司上班,而在周某某入职以后,公司一直未给周某某办理工伤保险,故未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工伤补偿一事,周某某一家多次到公司吵闹未果。 调解员初步掌握了案件的发生经过和双方的态度想法后,考虑到周某某行动不便,建议开展上门调解,征求双方意见后,调解地点设在周某某家中,公司负责人谢某某参与调解。 周某某认为,自己遭遇交通事故是发生在送货物的途中,系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是工伤,公司不给他办理工伤认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是违法的,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谢某某则表示,公司对周某某的遭遇表示同情,也认可周某某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确属工伤,但周某某已经从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获得了相应的赔偿,足以弥补其损失,公司不应当再按照工伤待遇予以补偿,况且,在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领导第一时间到医院看望慰问周某某,并组织公司同事为周某某及其家属捐款,还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周某某不应该再提出无理要求,但周某某对此并不认可,还多次到公司吵闹,严重影响公司的声誉和正常经营。由于双方分歧很大,互不相让,第一次调解失败。 为打破调解僵局,调解员决定调整调解方式,先找到公司负责人谢某某沟通。调解员首先从法律角度入手,明确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没有为周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了《条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谢某某辩解道,周某某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年龄比较大,自愿放弃社保,且签订了自愿放弃声明书,公司是没有责任的。对此,调解员指出,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法律规定的义务,公司不能因为员工自愿放弃而免除自身的法律义务,周某某签订的同意书是无效的。调解员继续指出,周某某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虽已从第三人处获得了民事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即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劳动者是否得到了加害方的赔偿没有关系,故周某某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为周某某参保,因此周某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司支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面前,谢某某表示认可调解员的观点。 见谢某某态度出现松动,调解员趁热打铁,又从感情方面入手指出,周某某还有两年就退休,平常工作认真踏实,多次被评为公司的优秀员工,而且是家庭的顶梁柱,2018年的交通意外打乱了周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和生活,使得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尤其是周某某在事故中没有责任。调解员建议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标准给予周某某一定的补偿。公司负责人谢某某表示,愿意进一步考虑调解员的建议。 在明确公司的态度后,调解员与周某某进行沟通,表示很能理解周某某所遭受的痛苦,并鼓励他重拾生活的信心,同时引导他能够相互体谅、互退一步,妥善解决问题。经过调解员的一番劝导,周某某也表示愿意退一步,与公司进行友好协商。 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至此,一起耗时长达两年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2021年4月下旬,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一次性支付周某某276246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194元;一次性伤残津贴344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1600元。 2.周某某与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3.该协议为一次性终了协议,周某某不得就该纠纷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要求。 半个月后,调解员对调解结果进行回访,各方当事人都按照约定履行了协议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近年来,因工伤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频发,如果不能有效解决,不仅事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营商环境。纠纷双方的矛盾已经积压两年多的时间,调解员深知调解工作的紧迫性,提前准备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与双方沟通的对策等。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法理结合,积极寻求突破口,灵活掌握双方的内心动态,准确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及时转变调解思路,在合法、合理、合情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调解协议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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