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8日晚20时许,刘某驾驶女友王某白色燃油助力车至某新建小区工地,砸破李某停在路边的黑色宝马X5越野车副驾驶玻璃,将车内8000余元现金和一条黄鹤楼1916牌香烟盗走。刘某准备离开时被李某发现,李某驾驶宝马汽车追赶驾驶白色燃油助力车逃离的刘某,后刘某不慎翻车摔倒后被李某抓住。刘某趁李某不备时,抽出一把刀具威胁李某后得以逃脱。经鉴定,被盗黄鹤楼香烟价值人民币933元。2018年5月8日,刘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九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2018年7月20日,刘某姐姐到江西省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代其申请法律援助。刘某早年离婚,独自带着女儿生活,女儿还在就读,自己无稳定工作,生活困难并提交了经济困难证明。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刘某的申请,并指派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范庆银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到检察院阅卷,阅卷过程中,发现刘某在公安机关的所有讯问笔录中都拒绝认罪,称自己没有到过现场,但根据案卷材料,“刘某没到过现场”这一说法不成立。刘某遗留在案发现场的助力车、手机等物证,女友王某对助力车、手机的辨认以及被害人对刘某的辨认都证明刘某到过现场。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发现此案转化为抢劫最关键的两点证据只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加以证实:受害人李某被盗的8000元;刘某为了抗拒抓捕使用的刀具。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了解案情后,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刘某。刘某开始还坚持自己未到过现场,经过交谈后,刘某承认自己到过现场实施了盗窃,但只偷了一条烟,并没有在车内盗取8000元现金,也没有为了抗拒抓捕用刀相威胁。 会见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立即联系检察官,提出此案证据不足的意见。后检察机关两次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对被盗车内8000元现金的来源提供了受害人李某在公司的借支凭证,但对被告人刘某为抗拒抓捕使用刀具未提供任何证据。 2018年11月14日,九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以暴力相威胁,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再次赶往看守所会见刘某,但此次刘某情绪比较激动,坚持自己未到过现场。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告知刘某,“到过现场的证据充分,但盗窃8000元和为抗拒抓捕使用刀具证据不足,被盗香烟经物价鉴定价值933元,未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开庭时将对此案进行无罪辩护,如果在法庭上你一口否认自己到过现场,将影响你的认罪态度”。但刘某拒不配合。 2018年12月6日,九江市某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刘某辩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先是对被害人李某车内的财物进行盗窃,被李某发现后,李某驾车对被告人刘某进行追赶,追上被告人刘某后,趁李某不备时,被告人刘某从身上抽出一把刀具威胁被害人李某后得以逃脱。(1)刘某是否用刀具威胁被害人,只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无其他任何证据加以证实。(2)被害人李某先后两次对刀具的描述不一致。2018年4月28日,李某在询问笔录中称匕首的刀柄带点红色,长约20公分左右;2018年5月8日的询问笔录中又称刀具大约20公分左右,具体什么特征没看清楚。(3)被害人李某所述刀具长约20公分,是被告人刘某从裤脚处拿出来的,不符合常理。(4)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的住处搜出的二把刀具,无任何一把与受害人所描述的特征一致,被害人李某表示辩认不出来这两把刀是否为被告人刘某当时使用的刀具。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关于被告人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李某报案称放于车内中内扶手箱内8000多元现金被盗,全部是100元面值的。(1)李某提供的借支单不能证明李某当日车内有8000元现金。2018年10月23日,李某在询问笔录中称从公司支取,并提供了借支单。但此借支单只是一个无公章的复印件,只有借支人和出纳的签字,没有会计和单位领导的签字,不能证明是什么公司,也不能证明公司是否有这么多库存现金。(2)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借支单上的8000元存在。如果8000元是现提的,没有银行提款记录,借支单上签字的出纳也没有提供相关证人证言,到底有没有这8000元现金,事实不清。 最终,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对被告人为抗拒抓捕使用刀具相威肋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2018年12月10日,九江市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在刑事案件中,这一规则的法律依据之一是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是,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被害人陈述是否可以单独定案。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单个证据视为证据效力不足,特别是刑事案件,如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结合本案,抢劫罪和盗窃罪的量刑差别很大,抢劫罪的法定最低刑是有期徒刑3年,而盗窃罪的法定最低刑是管制或者拘役。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主要从定罪方面着手辩护,提出仅有被害人关于被告人为抗拒抓捕以暴力相威胁的陈述,无其他证据加以证实,不能排除被害人陈述有误的可能性,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