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医院系二级甲等医疗机构,2015年4月15日,周某某经熟人介绍到某医院作胎儿系统四维超声检查,未发现胎儿畸形,某医院口头告知胎儿正常,定期复查。随后,周某某根据某医院的要求,先后做了4次产前超声检查,均未发现胎儿有畸形。同年7月28日,周某某在某医院剖宫产出一名男婴李某某,李某某出生后出现颈部、脸部向右侧歪斜,左侧胸锁乳突肌增粗,哭时嘴角向左侧歪斜、鼻唇沟变浅。2015年7月30日,经某医院医生诊断新生儿李某某患先天性斜颈,告知周某某家属去省儿童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周某某的家人当天就将李某某送至江西省儿童医院进行彩色超声检查。经省儿童医院检查,李某某患有先天性复合性心脏畸形(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左上腔静脉残存)。随后,周某某在江西省儿童医院做了先天性心脏病手术。 周某某多次向某医院讨要说法未果,向某市医患调处中心申请调解,仍然未果。在周某某及其家人茫然无助时,有人告知家庭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周某某家人到抚州市临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临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吴瑞琳律师承办该案。 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和受援人沟通,了解相关案件事实,调取了某医院的相关信息及资料,认真听取周某某对事情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甄别证据,并与周某某及其家人分析案情: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夫妻有权选择依法终止妊娠避免缺陷胎儿出生。因而生育选择权是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生育选择权受到侵害导致有严重缺陷的婴儿出生,会极大增加抚育者的精力付出,给生育者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也会增加抚育者的抚育费用,因而,侵害生育选择权间接的后果是造成生育者精神上的损害和财产上的损失,此两者均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某医院侵犯了周某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2016年2月29日,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称,产前超声检查,重要切面必须明确显示。只要熟练掌握了标准手法并实现规范的检查,虽不能诊断胎儿所有畸形,但也不会漏诊胎儿重要畸形,比如心脏大的畸形等。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在周某某孕检(超声检查)过程中存在对胎儿复杂心脏畸形(法洛氏四联症等)漏诊的医疗过错,承担50%过错责任。该证据对受援人有利,能够证明某医院有重大过错。为此,申请伤残等级鉴定。2016年8月4日,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婴儿的伤残等级为伤残七级。随后,周某某向临川区人民法院起诉。 周某某的丈夫因为小孩患有先心性心脏病,整天神情恍惚 ,一天不小心,走在人行道时,遭遇车祸,当场死亡。由于李某某系先心性心脏病,胆小,稍微有点动静,就害怕。小孩需要家人更多的陪伴及关爱和照顾,周某某没有更多的精力去应付打官司,萌发打退堂鼓的想法。周某某的家婆考虑到小孩的病需要治疗,治疗费用依其家庭经济实力无法承担,而且某医院有重大过错,依法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1月12日,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医院支付周某某赔偿款3万元。周某某的家婆找吴律师商量。吴律师说:“你和家人商量一下,如果你们想继续上诉,我会帮助你们代写上诉状,陪同你们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周某某反复与家人多次商量后,决定上诉。2017年5月27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某及其家人倍感无奈,但周某某的家婆坚持认为某医院有错,法律一定会给一个公道的判决的,遂说服家人,申请再审。 开庭时,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 一、关于某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1.某医院存在重大过错。某医院在周某某孕检(超声检查)过程中存在对心脏畸形(法洛氏四联症等)漏诊的医疗过错。首先,判断某医院在为周某某做产前检查时是否存在过错、导致未检查出本可以检查出的胎儿心脏畸形,涉及到医学专业知识,一审法院委托了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在周某某孕检(超声检查)过程中存在对心脏畸形(法洛氏四联症等)漏诊的医疗过错,承担50%的过错责任。而某医院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己方没有过错。一、二审法院一方面对该鉴定关于认定某医院存在漏诊医疗过错的意见应当予以采信,另一方面,一、二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认定在本次诊疗过程中应当承担50%的过错责任过高,却均未阐述不采信鉴定鉴定意见中有关某医院过错责任比例内容的具体理由。某医院认为其与周某某签署有知情同意书的问题,该知情同意书告知周某某的是轻度法诺氏四联症不能检出,某医院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李某某所患是轻度法诺氏四联症。综上所述,关于某医院为周某某做产前检查时未发现胎儿患有心脏病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一审法院已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意见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出具,鉴定程序合法,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宜否定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某医院责任的依据,应当认定某医院在周某某孕检(超声检查)过程中存在对心脏畸形(法洛氏四联症等)漏诊的医疗过错,承担50%的过错责任。2.关于某医院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生育是人类基于生物属性的一项自然权利,生育健康婴儿是通常情况下生育者的正常期望和选择,虽然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未将生育及其选择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予以明示列举,但生育的婴儿是否健康不但会给生育者及其家庭带来重要精神影响和物资财产上的影响,也对社会、国家带来重要影响,因而国家鼓励优生优育,并予以法律上的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的相关条文规定,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夫妻有权选择依法终止妊娠避免缺陷胎儿出生。因而生育选择权是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生育选择权受到侵害导致有严重缺陷的婴儿出生,会极大增加抚育者的精力付出,给生育者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也会增加抚育者的抚育费用,因而,侵害生育选择权间接的后果是造成生育者精神上的损害和财产上的损失,此两者均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由于孕妇与医院之间往往同时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产前医学检查存在过错导致孕妇生下有严重缺陷的婴儿引发的纠纷也符合合同违约请求权的竞合,受害人可以选择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或以违约提起诉讼。本案中,周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提起诉讼,其起诉的理由是某医院未查出胎儿先天性心脏病,导致其生下本应当终止的胎儿,造成其本人、家庭和李某某的损失,并提出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可见周某某、李某某起诉所主张的是侵权责任,某医院因其漏诊医疗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中,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该院未能及时探察和发现胎儿先天性畸形的状况并将该情况及时告知周某某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进而导致周某某对胎儿的严重缺陷不知情,无法及时做出终止妊娠的选择,最终导致不得不接受有严重缺陷婴儿的出生。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周某某及其家庭造成情感压力和精神痛苦,也使得周某某因有严重缺陷婴儿的出生不得不承担其比一般正常婴儿更多的抚育费用,某医院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对由此给周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并对周某某予以精神抚慰。综上所述,某医院因其在周某某孕检(超声检查)过程中存在心脏畸形(法诺氏四联症)漏诊的医疗过错,侵害了周某某的生育选择权,应当根据过错程度赔偿由此导致的周某某因为缺陷婴儿的出生额外增加的抚养费用和精神抚慰金,法院对周某某的再审请求部分应当予以支持。一、二审法院未准确认识侵害生育选择权的法律责任,且没有合理理由否定鉴定意见,采信证据不当,导致案件处理错误,应予纠正。 2018年7月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某医院存在漏诊的医疗过错,某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某某赔偿款人民币共计126000元。这起历经三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案件点评】
漏诊侵犯了患者的生育选择权,引发缺陷婴儿的出生,额外增加的抚养费用,但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赔偿费用如何计算,也没有先例可循。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未将生育及其选择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予以明示列举,但生育的婴儿是否健康不但会给生育者及其家庭带来重要精神影响和物资财产上的影响,也对社会、国家带来重要影响。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发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的相关条文规定,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夫妻有权选择依法终止妊娠避免缺陷胎儿出生,因而生育选择权是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生育选择权受到侵害导致有严重缺陷的婴儿出生,会极大增加抚育者的精力付出,给生育者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也会增加抚育者的抚育费用,因而,侵害生育选择权间接的后果是造成生育者精神上的损害和财产上的损失,此两者均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因此,承办律师多次与周某某沟通,讲解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后果。经利弊权衡,周某某选择主张以某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某医院因其漏诊医疗过错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