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女,1944年7月出生,文盲,农民,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钱桥镇,2011年2月16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二中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以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2011年3月17日从北京天河监狱投入安徽省淝河监狱(安徽省监狱总医院)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王某某入监时年龄已达67岁,身体状况较差,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和老年病。受病情影响,该犯经常出现晕厥情况,监区对其采取了针对性地管理和教育措施。在民警的管理教育下,该犯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受害者和家庭所造成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自我要求,自觉遵守监规队纪,服刑期间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并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完成任务。其家属来监狱会见时表示,将积极配合监狱加强对该犯的管理教育,争取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2013年,监狱开展减刑假释工作时,罪犯王某某提出假释申请。结合罪犯王某某服刑表现,经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通过,提出对该犯提请假释的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委托枞阳县司法局对罪犯王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该犯捕前无犯罪记录,在居住区内与邻里之间关系较好,该犯社会评价较好,具备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刑罚执行科将调查评估报告以及报请假释有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已获得三个行政奖励,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根据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具备较好的矫正条件,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决定为该犯报请假释。 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某某报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报请罪犯王某某假释。2013年10月8日,监狱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在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办理结果】

2013年11月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11月7日至2015年9月28日。 监狱通过对罪犯王某某假释期间表现情况的回访,了解到该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能够积极服从社区矫正机关的管理,表现良好,其亲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矫正。2015年9月28日,该犯刑满释放。 严格规范办理假释案件,既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又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安徽省淝河监狱作为省内唯一一所集中收治重症病犯的监狱单位,关押了人数较多的老弱病残罪犯,在执行刑罚中,注重加强对此类罪犯的假释适用。 本案中,罪犯王某某患有脑供血不足等老年性疾病,但病情尚未达到保外就医情形。监狱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将其犯罪性质、改造情况、悔罪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为该犯办理假释,体现了假释适用中对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的依法从宽掌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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