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男,30岁,农民。2017年3月3日上午因感冒在当地诊所予以“头孢类”等抗生素输液治疗,晚间与朋友过生日聚餐时饮酒,酒后又随朋友前往KTV唱歌,20:30分突发晕厥而入某二甲医院,入院诊断:晕厥查因。在前往病房电梯出口时呕吐一次,量多,呈喷射性,可闻及刺鼻酒味,随即扶入病房时出现瘫软在地,脸色苍白,突发心跳骤停,20:45分予以胸外心脏按压,面罩吸氧,心电监护,20:48分恢复自主心跳,二线值班主任医师看过病人后考虑双硫仑样反应,21:20分予以气管插管,21:25分患者四肢厥冷,脉搏0次/分,血压测不出,抢救无效死亡。患者突发死亡,家属一时难以接受,医患矛盾瞬间加剧,家属纠集了20多位亲属到市政府上访,另又在医院纠集了20人拒绝从病房移出尸体。当时正值两会期间,市、区两级有关领导十分关注,乡(镇)、村两级干部亲临参与纠纷处理。
【调解过程】
接到案情报告后,宜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优秀人民调解员李涛等三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医方坚持认为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行为,故没有过错,死者家属方则认为医方有欺骗行为,医方接诊时不重视,放下患者去给别的患者诊疗,耽误了抢救时机,要求医方赔付120万元。由于分歧巨大,调解员对双方指出,根据《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在调解员耐心劝说下,最终,家属同意十万元以内且不问责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为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调委会邀请医疗纠纷专家库专家,对案情进行研讨,并出具了书面意见,医学专家评鉴认为:医方未尽到充分的谨慎细致义务,疏忽大意,诊疗上存在缺陷,患者上午因感冒,输注“头孢类”药物,晚上喝酒,有先心病史,晕厥一次,检查不全,对双硫仑样反应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诊断滞后,抢救预防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导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次要责任,承担30%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坚持不懈的努力沟通下,在区、镇政府及村委会的组织与配合下,医患双方在医调委第三方的估损意见基础上达成赔偿共识,同意签定调解协议书。 1、院方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人民币90000元; 2、签订本协议之日起,院方在一个星期之内将90000元打到了李某家属账号; 3、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纠纷,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任何机关主张权利或上访。
【案例点评】
该起医疗纠纷的解决,有力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基本权利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从该案处理,得到了以下启示: 一要提高医务人员责任心。本案医方对患者有先天性心脏病的病史及双硫仑样反应缺乏高度重视,以致检查不全,预防、抢救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导致患者失去年轻的生命,应引以为戒,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医患纠纷的发生。 二要充分发挥医学专家评鉴作用。坚持专业定性、定责、定损、定赔,在法律框架内,在专业鉴定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可适度灵活,但不能和稀泥,无原则。 三要坚持中立的调解原则。以“公正性,专业性,规范性”为原则,做好“立场中正”的第三方,尊重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对于医闹、上访的医疗纠纷,患者所在地乡(镇)、村等政府单位的配合很重要,有了基层政府的支持,能够较好地助力矛盾纠纷快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