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踝部骨折致伤方式法医临床鉴定的出庭作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贡某于2014年2月5日与他人纠纷中受伤,临床诊断为右胫骨下段骨折,现场没有目击证人,贡某称被张某推倒后踩踏致伤,张某辩称贡某在和自己发生冲突过程中自己倒地致伤。本案经当地公安机关评定为轻伤二级,当地检察院技术处提供咨询意见为贡某右肱骨下段骨折被踩踏致伤可能性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我所对对受害人贡某的右胫骨下段骨折,是扭伤还是外力直接作用所致进行鉴定。

【鉴定情况】

2016年12月22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收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载明:“对受害人贡某的右胫骨下段骨折,是扭伤还是外力直接作用所致”,法院提供了现场照片,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卷宗、人民法院刑事卷宗、中级人民法院卷宗、右下肢X光片、CT片各1张。本鉴定所受理后,制定了详细工作计划,包括:详细审阅送检卷宗,分析医学影像片资料,对损伤部位进行定位、聘请临床专家集中讨论等工作。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及送检资料,贡某(女,61岁)于2014年2月5日与他人纠纷中受伤,伤后入院记录记载“右小腿下段肿胀,局部压痛阳性,踝关节活动受限”,临床诊断右胫骨下段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脑震荡等,阅送检影像学资料示右后踝裂隙骨折。 后踝为胫骨远端后方的突起,上端起自腓骨窝下胫腓后韧带的关节外切迹,向下延伸止于胫骨远端后缘,后踝起到增加胫距关节接触面积,限制距骨过度后移的作用,是维持踝关节稳定的重要骨性结构。后踝位于胫骨远端后侧,后方有粗壮跟腱保护,位置较隐蔽,一般不易受直接暴力打击而发生骨折。后踝骨折的具体受伤机制一般认为,后踝骨折的受伤机制与受伤时踝关节的姿势及暴力作用的中心有关。下胫腓后韧带牵拉致后踝撕脱性骨折: 当踝关节处于外旋或外展位,瞬间的扭转暴力作用会通过下胫腓后韧带传导至后踝,过度的牵拉可致后踝的撕脱性骨折; 距骨直接撞击致后踝骨折: 踝关节处于轻度跖屈位,受到由后向前下的冲击力,胫骨向前下运动,距骨相对地向后运动,胫骨远端后踝受到距骨的剧烈撞击而发生骨折; 胫腓骨下段螺旋形骨折的旋转暴力延伸致后踝骨折。值得指出的是,许多研究结果显示胫骨远端扭转暴力与后踝骨折的发生密切相关。 根据现有资料,本例贡某伤前未提供右胫骨外伤史,本次纠纷后就诊,伤后临床症状、体征—右小腿下段肿胀、压痛,踝关节活动受限以及影像学资料提示右后踝裂隙骨折,呈新鲜骨折的影像学改变,据此贡某右后踝骨折(右胫骨下段骨折)诊断成立,与本次纠纷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后踝位置隐蔽且后方有跟腱保护的解剖学结构及运动的特点结合后踝骨折的成伤机制,后踝不易受直接暴力打击而发生骨折,无论贡某仰面倒地的原因如何,踩踏、脚踢的直接暴力方式难以解释单纯右后踝骨折(直接暴力常致粉碎性骨折伴明确软组织损伤),仅就现有送检资料,贡某右后踝骨折(右胫骨下段骨折)扭屈力致伤的可能性大。 综合各项检验,鉴定所于2017年3月6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资料,贡某右后踝骨折(右胫骨下段骨折)扭屈力致伤的可能性大。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6月30日,鉴定所收到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7年7月11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第一鉴定人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复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7年7月11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 法官询问后,公诉机关、被告、被害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 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 2016年12月22日,鉴定所收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委托,要求“对受害人贡某的右胫骨下段骨折,是扭伤还是外力直接作用所致”进行鉴定,本所于2017年3月6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资料,贡某右后踝骨折(右胫骨下段骨折)扭屈力致伤的可能性大。 理由如下: 1.据贡某右踝部的损伤特征:贡某伤前未提供右胫骨外伤史,伤后病历记载“右小腿下段肿胀,局部压痛阳性,踝关节活动受限”的阳性体征,送检影像学资料示右后踝裂隙骨折,临床诊断成立。 2.后踝后方有粗壮跟腱保护,位置较隐蔽,一般不易受直接暴力打击而发生骨折,单纯踩踏直接外力作用难以形成。 3.据现场图及照片所示,现场路面为土路,高低不平,受害人诉仰面倒地,踩踏、脚踢的直接暴力方式难以解释单纯右后踝骨折。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公诉人、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被告方表示无疑义。公诉人向鉴定人提出质询:鉴定意见书中提到右后踝骨折直接踩踏、脚踢难以形成,那在类似过程中形成的间接暴力是否可以形成右后踝骨折,鉴定人答复:依据后踝骨折的机制是旋转扭曲暴力所致,结合贡某伤后右踝部位未提示有明确的擦挫伤,和局部作为支撑点被人踩踏的假设不符合,局部间接暴力形成的可能性不大,扭屈力致伤的可能性大,当然受现有材料的限制,只能得出倾向性意见,供法庭参考。公诉人继续发问:之前公安的鉴定报告是否看到,鉴定报告附件中有一张照片,能否证明存在局部暴力证据;鉴定人答复:人民法院提供了,我们也注意到了,一方面这张照片在案发1个月左右拍摄,另一方面照片仅能反映右踝部局部稍肿胀,不能证明局部一定有暴力,因为骨折后,局部组织水肿,完全有可能有类似表现。 被告代理人向鉴定人提出质询:鉴定意见书中表述的“贡某右后踝骨折(右胫骨下段骨折)扭屈力致伤的可能性大”的可能性大到底有多大,鉴定人答复:可能性大的说法属于盖然性判断,仅限于材料的限制,进行的判断,可能性大的概念至少这个概率是高概率事件,具体比例不好确定,可以肯定的是至少在50%以上的可能,才会是这种表述方式。 接着被告代理人进一步提问,鉴定意见中表述的扭屈力和委托要求说的扭伤是不是一回事?鉴定人答复:扭屈力属于生物力学的专业术语,而扭伤是针对致伤过程而得来的判断,我们是从生物力学角度分析的,所以使用的名词是生物力学的术语。 公诉人、被告双方针对鉴定所的鉴定内容均未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法院法官对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在缺乏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鉴定意见起到关键证据作用。该证据评价恰当,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为法院判案提供了重要的证据支撑。后续案件在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过程中,鉴定人再次出庭质证,一审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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