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对一起29年前宣纸上残缺模糊指印的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郑某某在平阳县城东公社北门头杆桥牌坊边有两间平屋,因家庭生活异常困难,决定将自有的房屋出卖。1985年 1月 15日,将此屋连地基全部出卖给原告,屋价为叁仟元正。原、被告签订《 立卖契约》,契约约定:被告自愿将自 有房屋连地基的所有权全部归原告所有。此后,原告将该房屋当做仓库使用。20OO年6月 ,原告一家人前往辛集市经营手机生意,直至2012年10月回到平阳。 原告发现原本归属自己的房屋已经被拆迁,且在安置时,被告侵占了原告所应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被告不认可签订的《立卖契约》,故原告向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 法院为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委托本中心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 对日期为“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五日”的“房屋卖尽契”中卖屋人栏“郑金玉”签名下处的指印是否郑金玉所留。

【鉴定过程】

本次检验/鉴定方法:参照适用司法部《指印鉴定规范》SJB-D-1Ⅷ-2003规定的操作要求进行鉴定。 (一)对检材的检验 检材为用黑色软笔书写在宣纸上的《 立卖契约》,纸张褶皱已起毛,在卖屋人栏“郑金玉”签名下方留有红色残缺指印一枚,遗留部位是指印的指尖部位局部花纹,指印色料部分脱落,纹线较模糊(见图一)。 经修复平整去毛处理,再采用不同角度、不同光源显现、Adobe Photoshop 处理后,纹线较清楚,细节特征稳定,具备检验条件(见图二、三)。 二、三)。 JC全貌(图一) JC测光拍照、Adobe Photoshop 处理后(图二) JC荧光显现处理后(图三) (二)对样本的检验 样本为黑色印油指印,指印上半部至指尖花纹反映比较完整、纹线较清楚,细节特征稳定,具备比对条件(见图四、五)。 YB指印(图四) YB右手食指指印(图五) (三)对检材与样本的比对检验 将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进行逐个比对检验,发现其右手食指指印指尖部位在纹线流向、形态上均相符;细节特征的布局、特征排列、间隔线数、数量等均相吻合,并在其相应部位找到相同的细节特征12个(见图六)。

【分析说明】

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在其相同部位的纹线流向、形态相符,且在特征的布局、排列、间隔线数、数量等细节特征上均相吻合,反映了特殊的本质,为其他人所不能重复出现的,以上相同点的总和是构成认定同一的依据。

【鉴定意见】

日期为“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五日”的“房屋卖尽契”中卖屋人栏“郑金玉”签名下方的指印是郑金玉右手食指所留。 特征比对表(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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