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徐某某,男,198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2019年11月28日,徐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矫正期限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2019年12月16日,徐某某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入矫后,司法所结合徐某某生活经历、心理特点、犯罪原因、认罪表现等情况,为其建立了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民警、村(居)委会主任、社会工作者、网格员、家庭监督人、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司法所针对性地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心,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并根据其日常教育表现适时调整矫正方案,保证矫正效果。 一是帮助徐某某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司法所每月开展“双思双立”读书活动。针对徐某某犯罪类型、犯罪原因等情况,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开展学习任务,通过线下教育学习,线上蓝信、学习强国平台向徐某某普及法律知识。按照学习推进表及时观察徐某某的学习进度,每月或每季度开展考试,检验其学习成效,有效的帮助其培养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 二是帮助徐某某进行心理矫治,了解其犯罪根源。通过学习和一对一、多对一的心理谈话,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对症下药,舒缓平复易怒情绪。日常学习中也注重宣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学习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学作品,有效的帮助陶冶情操,提升自己道德素养,克制其冲动易怒的性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待人处事的观念。 三是帮助徐某某修复社会关系。徐某某发生犯罪后,家人对其多有埋怨,司法所通过走访、谈话等方式,帮助其修复家庭关系,链接亲情纽带,搭建沟通桥梁,有效发挥亲情效应。同时与所在社区进行交流、协作,对其进行网格化管理,关心其日常生活,给予其足够重视。同时让其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通过帮助别人,增加社会责任感,提升责任意识,修复与社区的关系。 (二)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存在个体差异,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徐某某自入矫以来,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通过走访和小组成员反馈,日常生活和工作状态也相当稳定,未发现任何异常情况。三个月考核评价结果均为良好。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综合分析,符合调整管理等级条件的,由司法所报区中心进行审批调整,由严管变更为普管,严格按照普管措施进行管理。 (三)定期汇报日常情况 徐某某自入矫开始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按时汇报各方面情况,每月按时递交思想汇报。严管管理期间,每月递交两份思想汇报。管理等级调整后,每月递交一次思想汇报。每月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并当面汇报学习、工作、生活、思想方面的情况。司法所每月也及时听取矫正小组成员监督人或保证人反馈的情况,对存在疑问的,及时记录,及时梳理,及时调查,有效提升了徐某某在矫意识,帮助其成为知法守法懂法的公民。 (四)多方位进行核查工作 工作人员充分利用信息化核查手段,与徐某某进行日常联络。发挥社区矫正“一网三通”管理平台的作用,检查徐某某行动轨迹,实时位置,掌握徐某某日常活动范围和行为表现情况,督促徐某某日常学习进度。通过信息化核查,及时准确将其情况反映给矫正小组成员。每月开展实地走访,根据徐某某管理等级及重点时段、重大活动等情况,调整走访次数。通过实地走访,有效核实徐某某及矫正小组成员反馈的情况,对存疑情况也进行有效核实。走访时,司法所邀请网格员或社会力量参与,有效帮助徐某某顺利改造。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了网格化管理,实地勘察,多方位联动,有效的防止徐某某出现脱管、漏管或违法犯罪的现象,帮助其朝着积极有利矫正方向发展。
【案例注解】
本案中,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针对徐某某的实际情况,建立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因人施教。 针对徐某某性格冲动易怒,进行心理矫治。针对徐某某法律知识淡薄,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制定多样化的日常学习计划,辅助相关的典型案例,让其从内心深处达到共鸣,认真的学法知法守法。司法所在日常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注重语言亲情化,行为合理化,执法规范化等管理模式,帮助徐某某在矫正期间更好认识自己,改善自己,升华自己。不仅让徐某某成为了遵守法律的践行者,也成为宣传遵守法律的热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