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左某甲(女)与左某乙(男)、左某丙(男)3人系亲兄妹关系,家住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某村,父母去世多年,遗留农房1栋。2018年,因“城中村”旧城改造,该农房被征收,左某乙(男)、左某丙(男)作为房屋继承人,选择异地安置的形式补偿,可分配4套安置房。在安置房即将竣工时,左某甲以原房产为父亲所有为由,要求继承该房屋并根据房屋继承权应分配1套安置房居住。但左某乙、左某丙均不同意,引发争议。因矛盾纠纷不能自行化解,2021年6月某日,左某甲、左某乙、左某丙3人共同向南昌市东湖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案后,选定左某乙、左某丙所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因村调委会调解员熟悉3兄妹家庭情况以及征收、拆迁、安置等前因后果,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随即组织调解。 左某甲提出,自己出嫁多年,生活较为困难,一直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新住房。房屋系在其出嫁前建造,自己虽未拿出建房费用,但参与了房子的建造,且出嫁前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论是儿子或是女儿,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父母遗留的房屋被拆迁后,按照法律规定自己享有继承权,希望能分1套小房子供自家居住。 左某乙、左某丙提出,按照农村习俗,外嫁的女儿不应享有继承权,且左某甲出嫁后并未对父母尽过赡养义务,左某甲不应该继承父母的遗产。同时左某乙还表示,某村已拆迁的房屋系自己与左某丙合资建造,虽登记在父亲名下,但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左某乙、左某丙共同所有。另外,左某甲已出嫁多年,户口均已迁出,2018年某村征收拆迁时已经明确,左某甲不在本村生活,不再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土地补偿费等也不再享受。 因双方分歧比较大,调解员未能在调解中打破僵局。2021年6月中旬某日,调解员组织开展第二次调解。调解中,左某甲见左某乙、左某丙态度强硬,认为要求分配1套安置房确实较为困难,便改变想法提出不要求拥有安置房的所有权,只需要房屋的居住权,待小孩结婚购房后自行搬出。左某甲的态度虽有转变,但左某乙、左某丙不同意左某甲的要求,仍认为左某甲对已拆迁的房屋不享有继承权,坚持不予分配安置房。 当了解到双方矛盾的焦点已由房屋所有权转变为居住权后,调解员认为应从左某乙、左某丙的思想着手,彻底转变2人的传统观念,从法律和亲情角度对左某乙、左某丙兄弟俩进行劝导。调解员对左某乙、左某丙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拆迁的房产登记在父亲名下,从性质上属于遗产,所有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虽然按照本地农村习俗,外嫁女一般不分配父母遗产,但按照法律规定,除非左某甲自愿放弃,左某乙、左某丙不能剥夺左某甲的合法继承权,左某甲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可以依法分得原房屋被拆迁后的安置房。 左某乙、左某丙表示懂得一些法律知识,认同调解员的话,但是村里习俗是外嫁女不分配家产,如果作了分配,会招致村里其他人的笑话,甚至会引起其他家庭也要进行分割、分配。调解员见2人态度有所松动,继续趁热打铁,发起情感攻势。调解员指出,房屋征收前,3兄妹感情深厚,但眼下左某甲家庭生活困难,无力购买房产,左某乙、左某丙作为兄长,从亲情角度,应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不应为争夺父母遗产全然不顾亲情,给子女做错误示范。经调解员动之以情的劝说,左某乙、左某丙均表示,回家后跟家人进行商议,一定找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次日上午,左某乙、左某丙主动找到调解员,表示按照村里习俗,由左某甲分配得一定的房产份额已不可能,但同意参照其他家庭的做法,由兄弟2人各补偿左某甲10万元,共计20万元,希望调解员做通左某甲的思想工作,不再纠结房产继承问题。调解员随即联系左某甲,左某甲表示同意,兄妹3人重归于好。
【调解结果】
经调解,左某甲与左某乙、左某丙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达成协议如下: 1.参照同村其他家庭的做法,左某乙、左某丙各一次性补偿左某甲10万元,共计20万元。 2.兄妹3人不再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好纠纷调解,找准突破口。如在左家3兄妹的纠纷中,看似房产分配引起的纠纷,但实际也是农村重男轻女思想留下来的陈旧观念。调解员在调解时,要逐渐转变双方的负面情绪,在调解过程中要帮助他们摆脱思维死角,慢慢让双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