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丛某与丛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某日上午,丛某来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某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丛某表示,其父亲丛某某与母亲刘某某在克旗某街道20号有砖瓦结构房屋共十四间,此处房屋由于棚户区改造现已拆迁,丛某父亲丛某某获得拆迁补偿款110万元(待签订补偿协议后支付)。 由于丛某母亲刘某某已去世,其父丛某某几年前已经再婚,丛某与父亲丛某某就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事宜发生纠纷。多次找社区调委会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丛某来到克什克腾旗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了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此案件,并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两名优秀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调解员首先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分别与丛某、丛某父亲及其现任老伴多次单独沟通。 经调查了解,调解员总结出双方矛盾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丛某与丛某某及其再婚老伴日常关系紧张;二是双方对拆迁房屋补偿款金额分割百份比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遂决定首先采取“法律宣讲”的调解方式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调解员见状立即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向其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着重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关于房屋产权继承方面的相关条例。调解员向双方解释,关于继承首先看是否有遗嘱,如有遗嘱应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在调解员的耐心讲解下,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拆迁补偿款继承有了新的认识,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员的调解意见。 接着调解员从亲情关系入手,从法、理、情三方面循序渐进地开导,平复了当事人心中怨气。在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调解员发现,父亲丛某某并非想把房屋拆迁款占为己有,其也曾想分给女儿丛某一部分,但又担心被女婿挥霍掉,遂无果。女儿丛某则担心父亲的再婚老伴把钱挥霍。针对双方当事人特殊家庭的实际情况,调解员进一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反复做工作父女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缓解。丛某主动向父亲丛某某道歉,当场表示自己和父亲一直疏于沟通,想把母亲的所有份额都由自己继承是一时冲动。丛某某表示以前对女儿的态度不好,没认真沟通,怀疑自己的女婿挥霍财产的想法也没有法律依据,现在听了调解员的讲解,愿意接受调解员的意见。 最后,调解员趁热打铁,根据继承法应由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法律规定和个人自愿原则的规定提出如下分配意见:1.丛某某与刘某某夫妻二人的房屋拆迁款110万中,丛某某首先有权分得房屋拆迁款总额的50%,也就是55万元;2.丛某母亲刘某某的50%的份额中丛某某与丛某各分得25%,故丛某应分得27.5万元。因亲情关系,丛某父亲丛某某自愿给付丛某35万元,剩余款全部归丛某某所有。至此,这起家庭财产分割纠纷经过调解员的努力,得到了圆满解决,父女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主持下自愿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丛某某同意从此处房屋拆迁款中给付女儿丛某人民币叁拾伍万圆整(¥:350000.00元); 2.丛某某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到账后一次性给付; 3.房屋拆迁款到账后由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分款; 4.丛某某女儿、女婿收到父亲丛某某上述分割款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丛某某主张权利,并自愿放弃诉权。 事后调委会对此案进行了回访,双方当事人履约良好,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一场因家庭房屋拆迁款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得以圆满化解,调解员既做到了案结事了,又彻底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实现了双方共赢的良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建设,由此引发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越来越多,如果不能及时化解纠纷,即会影响到项目的进展,也会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纠纷,调委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特殊优势,在确实把握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双方各持已见的调解过程中,调委会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依法协调利益,定纷止争,不仅防止了矛盾的激化,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项目能够继续施工。这起财产分割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多方协商,最大限度的从双方有利的角度考虑,坚持“以和为贵”的精神,坚持调解优先的现代法治精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就地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避免了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升级,体现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势、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 在本案中,调解员把化解矛盾纠纷做为维护和谐稳定、服务人民群众的综合平台,在人民调解实际工作当中真正做到了正确处理好越来越突出的矛盾纠纷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切实承担起了“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的政治责任,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东方之花”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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