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卓某某,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广东省潮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住潮阳市峡山镇峡山乡,无业。1997年2月21日因犯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罪经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7)汕中法刑经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0年11月 2日调入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于2002年5月30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2006年6月7日减刑一年,2009年11月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民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和对社会的危害。能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生产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综合表现较好,获监狱表扬六次。 由于该犯年老体弱,患有多种慢性疾病,加之服刑已超过15年,丧失又犯罪能力,其三个儿子在广东省均有固定职业,并愿意供养该犯。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和身体状况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为此,监狱经过综合考察,决定优先适用假释,依法为该犯提请假释。经征求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法局意见,于2012年10月12日出具假释《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卓某某依法在社区服刑。经征求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同意提请假释。 2012年10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11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对罪犯卓某某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2013年4月8日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假释后回广东省潮阳市峡山镇峡山乡三村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