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对社区矫正对象丁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丁某,男,1986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2011年1月21日,曾因犯妨碍公务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1年2月3日刑满释放。后于2019年5月27日因诈骗案取保候审,2020年4月因诈骗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2020年5月10日,丁某到同心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进行日常管理。 丁某家住同心县,与其父母一起生活,至今未婚。此次犯罪之前,丁某因妨碍公务罪被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这回丁某再一次犯罪,其父亲对丁某大为失望,丁某与父亲关系紧张。丁某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低,其法律意识不高,法治观念不强,自我约束力较差,存在投机取巧、爱钻空子的现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丁某按时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入矫谈话时,工作人员对丁某进行了首次教育学习,让丁某明白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同时询问了丁某现阶段存在的困难,得知其现从事运输的货车为按揭贷款购买,每月需还款1万元,一旦不能从事货物运输,将无法按期偿还贷款。针对这一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告知丁某可以申请外出从事货物运输,但前提是一定要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丁某再三保证一定会做到,绝不违法乱纪。因此,严管期结束后,丁某开始请假外出从事货物运输。 2020年8月8日,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信息化核查时发现,丁某手机定位显示在新疆乌鲁木齐,但其请假线路是宁夏至浙江省杭州市,严重偏离路线,不在临时划设的活动范围和区域内,更为严重的是丁某到新疆后由于疫情被限制外出十余天。经调查了解,丁某本月从事货物运输到杭州市赚的运输费用不够偿还贷款,新疆刚好有一批货物要运输到宁夏,收入也较为可观,丁某想着前后不过几天,工作人员肯定发现不了,抱着侥幸心理就去了新疆。工作人员对丁某私自改变请假审批范围、脱离监管、严重违反社区矫正法的行为给予了严肃批评,并按照社区矫正法及相关规定会提出给予警告处分建议。 2020年8月25日,同心县司法局决定给予丁某警告处分一次。随后,在执行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大会上,丁某就此次事件做了检讨,其态度诚恳,深刻认识到因为自己对自身身份认识不清、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违反了管理规定,表示今后一定要强化身份意识,加强学习,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进一步了解得知,丁某因本月挣的钱不够偿还购车贷款,又不愿意向其父亲借钱,想要挣钱偿还贷款心切,才跑出了划定的外出活动范围。原来,丁某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一直在父亲面前抬不起头来,其父亲也认为其犯罪行为既对不起他自己更对不起父母,让自己在亲戚邻居面前尽失颜面,由此对其十分恼怒。从案发开始,父子之间几乎零交流。所以,丁某认为自己要争气,不愿意向其父母和亲戚开口借钱,不愿被父亲嘲笑和辱骂。工作人员对丁某进行了耐心开导,鼓励其与父亲多交流,主动向父亲承认错误,缓和父子之间的矛盾。 随后,工作人员多次走访丁某的父亲,向其表示丁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作为丁某的家人,更应帮助丁某顺利度过这一重要时期,更应多关注丁某的情绪,防止丁某因犯罪后消极心理导致其破罐子破摔;工作人员还用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典型案例启发丁某父亲,希望其积极接纳丁某并帮助完成社区矫正。在做好丁某父亲思想工作的同时,工作人员同时继续对丁某进行深入的思想教育,引导其要学会换位思考,理解和体谅父母。 通过工作人员不懈劝解,父子二人终于冰释前嫌。丁某的父亲一改往日的态度,认真协助监督丁某的日常改造,积极帮助丁某完成矫正。丁某也告诉工作人员,他多次尝试与父亲沟通交流,父亲从最开始的不理睬到后来态度逐渐缓和,现在父子经常能坐在一起聊聊天,讲讲最近发生的事情,丁某说这对他的影响很大,自己心态发生了变化,自信心也增强了。 丁某在后来从事货物运输的过程中,一直严格按照请假的要求完善请假手续,再没有发生越出审批活动范围的情况;对工作人员充满了信任,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社区服务,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逐步拾回了自信,树立了重新做人的信心。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警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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