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男,1973年9月出生,宁夏石嘴山市人,小学文化,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4日作出(2014)石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于2015年06月30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改造。系累犯。刑期自2014年05月08日起至2023年05月0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8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启动对张某减刑呈报、提请程序,经2018年8月27日监区警察集体评议,评议意见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30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审核意见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25日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审查意见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8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意见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9日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后,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纪检监察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均未收到异议;2018年10月16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复议,同意评审委员会意见。2018年10月19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29日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审查,检察意见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张某罚金50000元财产性附加刑未履行,且在狱内消费额度高,不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裁定不予减刑。2018年11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在监狱狱内法庭开庭,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参加庭审,检察建议意见为:提请张某减刑符合法定程序,但该服刑人员无认罪悔罪表现,建议提请不予裁定减刑。
【案件办理结果】
张某经2018年11月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本案件中张某服刑三年多时间,该服刑人员不思悔改,且在狱内消费额度高,无视财产性附加刑的判处,未履行罚金的缴纳,法检两院均认为:该服刑人员不具有减刑“认罪悔罪”的情节,裁定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