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75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现居住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2018年4月6日,张某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2018年4月20日,张某某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报到,办理社区矫正接收登记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张某某小学文化,辍学后跟随父亲跑船,成年后受雇于私人船主,驾船往返于长江沿线,妻子跟随其一起,两人常年工作生活在船上,无其他谋生技能。因受人指派,驾驶船舶接驳走私柴油牟利,导致本案案发。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张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能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张某某夫妇俩受雇于南通市某县一私人船主,负责驾驶船舶装载黄沙,往返路线为南通市崇川区和通州区,均属于规定活动范围。 2020年12月初,张某某向司法所提出了跨市县活动申请,其称因原有黄沙码头拆除,雇主重新找了两个码头,行船路线有所改变,改变后的行船路线为沿长江航线:南通市通州区石港--南通市崇川区九圩港--南通市如皋港--靖江市某港务公司--江阴市某港口--苏州市张家港--南通市崇川区九圩港--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每个月约出船十次,每次往返共需25个小时左右。司法所根据张某某的申请,走访了张某某的雇主,实地前往靖江市某港务公司和江阴市某港口察看,了解到张某某所述情况属实。张某某夫妇除行船外无其他谋生技能,家中还有两个未成年儿子在上学,八十多岁的老母亲也需要抚养,如张某某夫妇失去这份工作,整个家庭将失去生活来源。司法所结合走访了解到的情况、张某某的家庭及入矫以来的现实表现,向南通市崇川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提交了张某某跨市县活动的相关申请材料。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审核了司法所提交的材料,合议后批准张某某跨市县活动申请,向其发放了《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同意其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可按照申请的路线、频次进行跨市县活动,同时告知其跨市县活动时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要求其每次外出前须向司法所进行报备。崇川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司法所加强对张某某的信息化核查工作,对其活动路线、轨迹等做好核实和记录。就张某某的跨市县活动审批事项,崇川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及时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通报。
【案例注解】
本案中,南通市崇川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的申请及实际情况,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批准其跨市县活动,符合程序和实体要求。张某某的跨市县活动申请得到批准,夫妇俩可正常工作,维持家庭稳定收入,有利于对其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