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樊某某受雇于某驾校从事驾校教练工作。某日,樊某某在工作时突发急性大面积心肌梗死。事发后,被送往内蒙古自治区某人民医院采取心脏支架冠通植入手术进行治疗,术后樊某某需终身服药,现已丧失工作能力。 樊某某认为,自己是受单位安排连日加班致使疲劳过度才引发疾病,故要求某驾校支付10万元做出赔偿。某驾校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赔偿。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在赔偿金额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拟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后经法院协调征求双方意见后,将案件移交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立即选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为尽快解决此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解员经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并认真查阅相关法规和请教资深法官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当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樊某某在家隔离,无法来到法院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及时转变思路,开启“线上+线下”调解模式,组织正在家中隔离的樊某某通过“线上视频”的方式参与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陈述。樊某某表示,其2014年受雇于某驾校从事教练工作,在工作过程中突发急性大面积心肌梗死,此后进行心脏支架冠通植入手术,导致工作能力丧失,对今后生活的经济来源造成了严重影响,故要求某驾校赔偿10万元。自己当前没有生活来源,劳动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周期又比较长,程序复杂而且还需缴纳各种费用,所以选择诉前调解,希望通过调解员的调解能一次性解决与某驾校的纠纷。 某驾校表示,前期已经支付了樊某某的一部分医疗费,樊某某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驾校无法承受。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驾校现在经营十分困难,在疫情期间还需保障几十位职工的工资。最近刚刚办理完复产复工相关手续,后续经营举步维艰,因此只能接受赔偿4万元,且需分期支付。樊某某如不接受,驾校只能选择诉讼。 调委会对案件分析后,决定采取 “背靠背”方式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面对樊某某,调解员提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结合上述规定,可确定樊某某不属工伤范围,故不能认定为工伤。调解员建议樊某某在依法的前提下做到索赔合理,对提出的不合理赔偿金额做出让步。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攀某某表示愿意让步,相信调解员会给出一个双方满意的结果。 接下来,调解员针对某驾校的诉求,结合相关法律就赔偿金额问题同某驾校进行调解协商。调解员提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关于樊某某今后不能再从事工作的补偿,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根据上述规定,调解员计算后提出6万元的赔偿意见。 通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双方放下成见,表示将做到合理合法进行赔偿。同时,调解员从法律法规、社会道德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通过全面释法析理说明诉讼风险,劝说双方不宜“为了打官司而打官司”。经过多番努力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驾校同意补偿樊某某各项费用6万元,樊某某对此表示赞同。 最终,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申请了司法确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最终,通过调解员的耐心调处,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主持下,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某驾校自签订协议起3日内一次性补偿樊某某各项费用6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解除劳务关系补偿金等); 2.此协议一次性解决,樊某某收到一次性赔偿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某驾校再次提出任何赔偿; 3.此协议签订完毕后,如有一方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协助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中,樊某某在某驾校工作过程中突发急性大面积心肌梗死,对此某驾校作为用工方理应负担一部分赔偿责任。虽然樊某某要求某驾校赔偿其后续医疗费用的要求合理,但是金额超过法定补偿标准,此时调解员详细为樊某某讲解相关法律标准并为其计算实际金额,建议其换位思考,降低其预期诉求。且樊某某此前一直在某驾驶员培训学校工作,双方雇佣多年,有一定的情份,双方为此事又争执达半年之久,心中其实都已经退了一步。此时通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及法律讲解,找准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赔偿金额,当场拍板签协议,纠纷得以迎刃而解。 此次调解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受疫情影响,调解员积极运用 “线上+线下”的调解新思路,真正实现了“马上办、网上办”,既为双方减少了诉讼环节,又为人民群众减少了诉讼成本,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