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罪犯牛某某保外就医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牛某某,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人,因犯强奸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以(2016)内07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内刑终179 号刑事附带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判。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30年2月5日止,于2016年9月13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牛某某因患“脑萎缩;肾脏肿大淋巴结;肝部多发占位性病变,性质考虑为肝转移癌;肝囊肿,脾脏小囊肿;距肛门70cm处病变性质待定”,监狱启动牛某某保外就医程序,2022年11月15日监狱狱内侦查科出具罪犯牛某某再犯罪可能性一般的评估报告。 2022年11月17日根据监狱医院的意见,罪犯牛某某所在监区提出病情诊断申请,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分管监狱长审核同意后,监狱委托内蒙古林业总医院进行病情诊断。 内蒙古林业总医院于2022年12月14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腹膜后恶性肿瘤;2.肝继发性恶性肿瘤;3.肺继发恶性肿瘤;4.慢性浅表性胃炎;5.支气管炎;6.右侧中耳乳头炎;7.肝多发囊肿;8.双肾多发囊肿;9.胆囊炎;10.胆囊结石;11.脾囊肿:12.腔腹少量积液:13.阑尾炎?。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的规定,该患者符合恶性肿瘤保外就医标准。 根据牛某某家属申请,结合《罪犯病情诊断书》及牛某某日常表现等情况,监狱启动牛某某保外就医保证人审查及调查评估相关工作。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扎兰屯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牛某某的保外就医保证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牛某某的儿子符合保证人条件,并签订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扎兰屯监狱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罪犯居住地)司法局对牛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调查评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同意接收牛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 2022年12月14日,牛某某所在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牛某某提请保外就医案件。会议经研究,认为牛某某符合暂保外就医条件,建议对牛某某提请保外就医。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牛某某提请保外就医。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供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区提请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作出同意监区对牛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12月15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牛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评审。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牛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 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22年12月23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审查意见,同意对牛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保外就医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22年12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决定对牛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会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人民检察院意见及相关案件材料一并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牛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批准牛某某于2022年12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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