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某村集体与村民征地拆迁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乌兰察布市某村就原集体耕地进行补偿分配,参与分配村民涉及500多人。但在补偿款分配时,村民之间发生争议:有的村民认为应按户籍人口数进行分配;有的则认为按二轮承包土地人数进行分配;还有一部分村民认为按常住人口数分配。村民们各执一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引发纠纷。 此纠纷先后经村民内部、村委会、乡政府协商协调均未果。后乡党委政府委派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及时选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调解员在分析案情研究讨论后,决定分四个步骤作出相应调解工作: 首先是查清土地性质。调解员耐心走访调查,最终查明了集体地的耕种人,确认了集体耕地的历史来源:一部分耕地是由原二轮承包户与户耕地之间的田埂、耕地中间的土坑、土堆、行人小路、沙渠形成的,后经承包人多年经营平整后合理利用,逐步扩展出来多余土地;另一部分是原二轮承包土地由于丈量不准多余出来的。该土地的性质为耕地,归集体所有。但因村民一直承包经营故依法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其次是商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调解员针对村民的分配意愿再次入户进行调查,听取了三种不同意见:1.按户籍人口数进行分配;2.按二轮承包土地人数分配;3.按常住人口数分配。经调委会认真分析研究后,决定先由村民内部拿出初步分配方案。而后调解员在深入了解方案内容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针对方案多次与村民代表进行讨论,充分交换意见,最后将初步方案提交全体村民大会审议通过。 之后是全体村民大会审定分配方案。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涉及村民的利益,调解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提请集体经济组织民主会议讨论决定。接下来,调解员动员该村组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进行表决通过。该村组适时召开了全体村民大会,就分配方案进行了一事一议。参会的全体村民一致举手表决通过,会议过程由调委会委托人员进行全程摄像。会后,调解员对方案中涉及的补偿款金额、享受补偿款对象等内容进行了见证,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等进行签字确认。最后,该村委会对通过后的分配方案进行了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留存了影像资料。 最后是解决补偿款分配问题。土地补偿款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须经一定程序。所以,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土地补偿款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讨论决定,可以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就本案而言,调解员提交全体村民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即按照户籍人口与二轮承包人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但前提是既是户籍人口也属二轮承包人口只能选其一,即只能领取一份。此方案依照民主议事程序讨论最终确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在程序上符合规定。

【调解结果】

该村持不同意见的村民代表在调委会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征集体土地182.7亩,每亩补偿款12640元,共计2309328元。此次可分配集体土地补偿款金额为2309328元; 2.分配对象以2019年11月某日所有在册户籍人口数为准,共有545人; 3.人均分配金额4237元。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而产生的农村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纠纷,对于这类纠纷的处理,关键是确定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确定每个村民是否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调解员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村民利益”的原则,充分听取了村民的意愿,找出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并对补偿款分配纠纷进行了法律分析,为最终一致通过分配方案和发放补偿款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在调解此案过程中,调解员注重加强对农村“一事一议”的监督指导,有针对性、高效地完成了调解委托。本案中,调委会及时引导村民申请司法确认,形成了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案卷及调解协议书,既赋予了其强制执行力,又依法有效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