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对社区矫正对象岑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岑某某,男,1967年7月出生,已婚,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居住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现为个体工商户,与妻子、儿子共同生活。2017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2017年8月3日,岑某某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岑某某缓刑考验期五年,可能出现精神负担重、心理落差大的状态。因此执行地司法所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岑某某后,一是积极与其妻子、社区民警、社区网格员沟通, 及时并充分掌握岑某某的家庭、生活和工作中的有利因素,制定合理的针对性管理措施,要求他们一起帮助岑某某重塑自信,重返社会;二是在与岑某某交流中发现其法律意识淡薄、认罪态度不明显,针对此情况司法所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学习方案,以增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为社区矫正教育目标,将经济犯罪类知识设定为主要学习内容,定期给岑某某推送经济犯罪类科普视频、文章,并要求其撰写观后感,根据实施效果予以调整。 (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端正思想 入矫初期,岑某某思想上不够重视、没有意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存在行动懒散的现象。多次出现电话汇报不及时、集中教育迟到的现象,还经常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抱怨监管措施繁琐。针对这些问题,司法所多次对他进行教育谈话,告诫他违了法、犯了罪就应该承担责任,就应该自觉接受法律的制裁,就应该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在对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在对曾经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刻反省、努力纠正。并向岑某某重新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强化其身份意识,让岑某某明明白白的知道“这是什么地方”“为什么到这里来”“到这里干什么”。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效果明显,岑某某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服从社区矫正管理,每周电话报到、定期当面汇报、按时书面汇报。 (三)丰富公益活动形式,帮助岑某某融入社会 为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使其更好地理解社区矫正的意义,司法所鼓励岑某某参加公益活动。通过与义工联合作,岑某某先后参加了大丰区医院的“陪伴行动”,自发捐款购买食材,为170多名精神病人包饺子;到大丰区餐馆做义工,为残障人士、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众带去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创文期间,岑某某以义工的身份参与公益活动,到河道两侧捡拾垃圾,并向过往市民发放创建文明城市宣传单;“六一节”岑某某给乡镇的事实孤儿写了匿名爱心信,鼓励事实孤儿积极乐观的面对人生。2020年疫情期间,岑某某主动联系司法所,参与到辖区内扫码测温、卡口值班工作,并向武汉慈善总会捐款500元。 岑某某表示,在矫正期间参加的公益活动让他深有感触,虽然很累、却很充实。既体会到了帮助他人的快乐,也体现出了自身的价值。在义工活动中,了解到很多乐观向上的故事,也懂得了感恩他人的重要性。表示今后会更加努力改造自己,遵纪守法、积极生活,去帮助社会上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法律意识浅薄的类型,主观上不重视、不认可,没有意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时,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组织宣告,加强入矫教育,使他认罪伏法,服从矫正;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帮扶教育,实行宽严相济,以帮代管的人性化管理模式,将日常的社区服务与义工联的义工活动相结合,探索社区服务的新方式,引导社区矫正对象从思想和行为上不断改造,树立服务社会、积极改造、尽早回归社会的信心和决心,切实提升了矫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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