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罗某,女,1991年2月17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人员,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五千元。2020年1月15日交付江西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2月22日,女子监狱五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罗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罗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部分履行,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罗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同日,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3月22日,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罗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罗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罗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罗某符合减刑呈报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罗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相关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4月15日,罪犯罗某亲属代其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剩余罚金,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4月3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罗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