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化名),男,2000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2016年10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9月18日,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科左后旗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科左后旗司法局根据收到的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李某某居住地的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9月21日经科左后旗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9月22日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接收情况 1.2016年10月19日,科左后旗司法局收到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10月20日送达回执。 2.2016年11月1日,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到科左后旗司法局报到。科左后旗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散都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民委员会干部等人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要求社区服刑人员监管人经常与社区服刑人员沟通思想,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协助司法所做好该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和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防止脱管和重新犯罪;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到司法所报告,定期汇报思想,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生活、交友等情况,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不安全苗头或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为给李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民委员会干部等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到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对李某某的入矫宣告仪式(不公开)。通过向李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督促其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散都司法所实施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严格要求,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认真悔过,不会脱管和重新犯罪。

【小结】

对未成年的社区服刑人员,组织入矫宣告仪式十分重要。通过入矫的第一课,有助于社区服刑人员认清自己的身份,从内心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错误性,认识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家人带来的严重的影响,促进服刑人员的心理和行为的改造,更好体现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的严肃性及规范性。做好入矫宣告,有助于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配合司法所的工作,促使服刑人员能在社区服刑期间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规范,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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