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周某、黄某某对被申请人某机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周X、黄XX与被申请人XX机关于2013年签订施工合同,被申请人将综合大楼交由两申请人施工,双方约定单价和付款方式。两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把工程交付给被申请人使用,但被申请人未依约向两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经两申请人多次催促,201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经开会研究确定,综合大楼造价170万余元,已支付68万元,实欠付102万元。两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的工程结算结果,并以102万的结算金额向被申请人主张工程款,但因本案施工项目未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导致被申请人迟迟不能支付工程款。故两申请人向本会申请仲裁:1、请求裁令被申请人XX机关支付工程款102万元;2、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本案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 被申请人辩称:1、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102万元属实,被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了评估;2、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应由两申请人自行承担。 庭审中,经仲裁庭确认,两申请人自愿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争议焦点】

1、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被申请人XX机关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102万元?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XX机关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两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02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XX机关与两申请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没有经过法定的招投标程序,又是直接由两自然人身份的承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无效,但因建设工程综合服务大楼及计生服务大楼竣工后就已由被申请人XX机关占有、使用,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仍可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工程价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应当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但建设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财产已经物化为人工、材料和机械、管理等,已无法原物返还。故发包方在性质上属于不当取得对方财产,符合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构成要件,因而应当予以返还。在返还不能的情况下,民法典采取了“折价补偿”的方式。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了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为102万元,当事人双方对工程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均不持异议,故对工程款的最终结算金额102万元予以确认。虽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施工的工程已实际交付给被申请人XX机关使用多年;两申请人作为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故对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102万元的工程价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属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的范围,如果合同有效,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做出认定。如合同无效,还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和第四条,列举了合同无效几种形式,本案中建设工程合同未经招投标,承包人也不具备相应的承包资质,应属于无效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无效处理。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即使合同无效,也要区分是否竣工合格。如果工程虽未招投标,或承包方没有建设资质,但是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即便如此,无论是建设单位、发包方、合法转包人、分包人还是实际施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都应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导致自己利益受损。

【结语和建议】

1、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双方当事人选择向本会申请仲裁,自申请人2020年12月2日立案到2021年1月12日裁决,历时42天。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满意,纠纷解决过程充分体现了仲裁的公正、高效、经济等优势。 2、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发包方处于优势地位,承包方承担着大部分的风险,故合法有效的合同是承包方降低风险的重要前提,是承包人主张报酬以及优先受偿权的依据。如一旦认定合同无效,则需要确定返还责任或者折价补偿范围,要依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应予返还的财产性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补偿的价格不会等同于或高于合同有效时应付的工程款项,否则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补偿的金额,承包方也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主张优先受偿权,加大承包人的资金回笼风险,并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大、施工期间长、涉及面广、施工人员多等特点,一旦产生纠纷,就会造成连环的效应,如承包人可能无力支付材料供应商采购款、施工设施的租赁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而导致工程停工,农民工上访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高效解决成为必需。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防范以下风险:(1)应当经批准生效的合同,是否完成审批手续?(2)应当招投标的,是否在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了招投标;(3)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如单位名称、公章、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等;(4)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5)特殊行业的当事人是否具备所从事行业或工作的基本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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