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郭某,男,1982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2015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正蓝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2016年9月25日,郭某到某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7年3月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例行每日检查手机定位情况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郭某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管辖区域,前往呼和浩特市。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郭某,郭某承认没有请假离开管辖地,但是为自己的行为找各种借口。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要求其立即返回,并警告其若不能及时返回,将通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采取相关措施。司法所同时将上述后果分别告知郭某家人。接到通知后,郭某向司法所承认了错误,并承诺立即返回。3月7日,郭某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警告训诫。 2.对郭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进行认真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郭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请假,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3月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正蓝旗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给予警告处分。正蓝旗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分管副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7日,正蓝旗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宣告室,向郭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郭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对郭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郭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郭某认识到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产生的后果,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郭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