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内蒙古察右后旗某镇某村村民杨某甲在1997年农村土地实施二轮承包时从村集体承包了25.8亩土地。2003年秋,杨某甲为了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决定外出打工,遂将其25.8亩土地无偿给同村的表哥杨某乙耕种。由于当时杨某甲认为种地投入大、产出少,效益不高,因此对其从村集体承包的土地交给杨某乙耕种之事只是双方在口头上达成协议,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2017年春,该旗政府在实施村村通公路工程时,拟征用杨某甲转包给杨某乙的这块土地其中的1.6亩土地。杨某甲认为被征用的土地承包权一直属于自己,其应享受全部的补偿款,遂向杨某乙索要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杨某乙却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又因村委会前些年在核实土地时,已将原杨某甲户头上的25.8亩土地变更在自己户头上,该块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已发生土地流转,所以坚决拒绝了杨某甲的要求。杨某甲为此愤愤不平,2018年年初到某镇政府上访,要求镇政府主持公道。镇党委政府对此十分重视,要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组织调解。调委会受理了此山林土地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安排调解员走村入户,走访知情干部群众,查阅村委会土地登记账簿,掌握了杨某甲向村集体承包的25.8亩土地,并将土地让其表哥杨某乙耕种的情况属实,但对杨某乙声称该土地的承包权已经由村委会办理到自己户下的说法,未找到任何依据。在调查核实有关纠纷情况后,调解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员一致认为杨某甲始终没有对此块土地进行流转,应为土地承包人未变,而杨某乙只是代为管理和耕种,决定依据国家有关土地政策,重点是做好杨某乙的工作。 在明确调解方案后,调解员先单独同杨某乙讲法律、讲政策,主要向杨某乙讲清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同时,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故本纠纷中只有土地的承包方杨某甲有转让等权利,而作为村委会的发包方不能将杨某甲承包的土地变更到杨某乙名下,即使变更了,那也是违法的。二是告知杨某乙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也做了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三是告诉杨某乙其现在耕种的杨某甲的土地属于临时代耕,是承包人杨某甲将自己的承包土地交给杨某乙代为管理和耕种,以保持土地的正常使用,但是承包经营权仍然由杨某甲自己享有,其同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并没有因此而终止。杨某乙与发包方之间也并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其虽然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和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现杨某甲要求返还承包地时,依法依规,合理合法,杨某乙应归还其代耕的土地。 经过调解员依法依规、耐心细致的讲解,杨某乙慢慢地同意将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全部归还给杨某甲。但杨某乙也同时要求,此块土地其耕种十余年,为保证土地正常耕种付出了辛苦,如果土地不耕种而闲置,将被国家收回,那现在杨某甲根本不会再得到此块土地的任何权益。所以现在土地被征用,其补偿款理应分配给自己一半,否则坚决不把土地归还给杨某甲。 在得到杨某乙的明确表态后,调解员重点同杨某甲讲清了杨某乙代其耕种土地十余年,在保证土地正常经营没有闲置上付出了辛劳。特别是双方是亲戚关系,原来一直关系非常融洽,因此建议杨某甲退一步考虑,将1.6亩土地的补偿款分给杨某乙一半。杨某乙也会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全部归还给杨某甲,今后杨某甲还会享受到剩余24.2亩土地的粮食直补和农业保险等国家惠农政策。经过调解员的悉心劝说,杨某甲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双方当事人最终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8年2月20日,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主持下,签字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杨某甲和杨某乙兄弟二人平均分配被征用的1.6亩土地所获得的补偿; 2.剩余24.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杨某甲所有,并且从2018年度开始杨某甲享受剩余24.2亩土地的粮食直补和农业保险等国家惠农政策。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委会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对于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在于弄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临时代耕的区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转包、互换、出租或者其他方法流转。流转之后原来的承包人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而其承包经营权转由受让人享有。流转必须采取法定的方式,签订流转合同。而临时代耕是承包人将自己的承包地交由第三方代为管理和耕种,以保持土地的正常使用,但是承包经营权仍然由承包人自己享有,承包合同关系并没有因此而终止。本案中,杨某甲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外出打工无法耕种而将承包地临时交给其表哥杨某乙耕种,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土地临时代耕关系,杨某甲并没有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杨某乙,而非经村委会的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所以杨某甲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在依法做通杨某乙工作的同时,调解员从双方亲情出发、从代耕土地事实出发给予调解,使得双方最终各退一步,达成一致意见,且均得到了满意的结果,显示了人民调解的巨大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