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信州区唐某家属与某项目承包方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31日,上饶市信州区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受雇于该施工项目承包方的唐某,在进行排污管道铺设作业时,头顶上方堆积的近二十立方浮土,突然松动坍塌,将唐某掩埋在深沟中。承包方立即组织了多台挖掘机进行抢救性挖掘,同时拨打120救护车急救。两个多小时后,找到唐某,经医方确认唐某已经死亡。唐某家属得知噩耗后,立即赶至事故现场,情绪激动,部分亲属因悲痛失去理智,在施工现场搭灵堂,摆花圈,向承包方提出高额赔偿要求。为尽快解决唐某家属与施工承包方的赔偿纠纷。当地政府指派当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会同综治办、司法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起介入处理此事。

【调解过程】

调委会迅速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参与此事。调解员首先是稳定死者家属的情绪,对于唐某的不幸遭遇表达了慰问,对于死者家属情绪的某些不理智行为表示理解。其次,调解员找到承包方,详细了解事故的发生过程,并对于唐某的不幸去世表示惋惜。第三,调解员及时向纠纷双方当事人介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程序、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特色和优点、并告知了纠纷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四,调解员在了解的纠纷双方的态度和调解意愿后,与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于如何赔偿进行了“背靠背”谈话和沟通。 死者家属认为,唐某是承包方的雇员,唐某的死亡是因为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承包方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够,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进而提出了高额的赔偿要求。承包方则提出,虽然未与唐某签定相关书面协议,实际操作上是将土方挖掘工程分包给唐某的。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做得不够细致,唐某自身也有责任,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难以接受。针对这些问题,当调解员再次与死者家属沟通时,询问死者家属提出赔偿金额的依据,死者家属无法提供,只是认为应当赔偿那么多。由于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赔偿金额的多少存在较大的分歧,至此,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为破解调解困局,经多方了解,调解员得知死者唐某的内弟对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熟悉,还曾处理过类似的纠纷,调解员认为如果能够把他找来,或许能够使纠纷的调解更为有利。经调解员与死者唐某的内弟沟通,向其说明情况,死者的内弟表示愿意理解,并立即从外地赶回参与调解。同时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讨论,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划分有了更明确的认识。 次日,调解员再次召集双方代表进行调解。调解员在听取了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后,指出因承包方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够,安全防护不到位,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承包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说明。在调解员的一番劝解后,承包方认识到了自己工作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见此死者家属也表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接受赔偿。随后,向双方纠纷当事人宣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详细解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读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调解员指出《解释》第十七条规:“……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的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结合《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等中关于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标准的规定,按照《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根据唐某的年龄、家庭状况等等,逐一进行计算。死者家属看到测算结果后,面露难色,指出了家庭的难处,希望承包方能够人道主义上再提高一些。 为此,调解员向承包方表示因唐某在市区工地工作时死亡,又是家里收入的主要来源,丧葬费的补偿应根据死者家乡的习俗和实际情况,建议施工方从维护公司声誉和形象,考虑死者家庭的实际困难再多给一些,最终承包方被说动,愿意从人道主义上再多给一些,最终双方对赔偿金额基本达成了一致,当场予以认可接受,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1.由承包方赔偿死者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金总额为一次性支付73万元。 2.死者家属方承诺在5日内将死者火化、安葬。 3 .死者家属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承包方索取其他任何费用,就此矛盾纠纷不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

【案例点评】

本起纠纷能否调解成功的关键是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调解员之所以圆满解决,得益于以下几点: 一是由于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介入,参与调解,使得该起纠纷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认定更具有权威性、合法性,更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二是调解员主动出击,依据《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出赔偿金额,提前做出预案,做到了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三是积极调整思路,通过熟人来辅助调解,调解员找到了死者唐某的内弟,从而使矛盾纠纷的化解具备较好的调解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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