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莲花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48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2017年7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考验期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2017年8月3日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到莲花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了加强对刘某某的日常管理,矫正其犯罪心理和端正其矫正心态,及时为其确定了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志愿者及村委干部组成。为了更好地共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刘某某,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责任书,司法所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刘某某的日常学习教育、社区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纠正刘某某某的思想和行为,同时给予他生活上的帮助和关怀;社区矫正志愿者及村委干部负责监督刘某某在村的日常表现,帮助刘某某融入村集体生活,并及时将刘某某的情况汇报给司法所。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通过了解刘某某的具体情况,思想动态,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加强与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的监护责任人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沟通了解其生活状态,认识落实监督管理;加强平日上门走访,听其言,观其行,开展个别谈话和训诫教育,强化教育监督;严格落实入矫前三个月的严管措施,促其养成遵规守纪的意识;加强集中教育学习,严格落实社区服务中,提升教育矫正效果;落实手机定位监管,掌握其活动轨迹,防止其越界失控。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司法所对刘某某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或其它突发性事件,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刘某某均能严格遵守,没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1.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刘某某入矫前三个月的严管期,要求刘某某严格做到每周口头汇报1次;每一个星期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每个月参加社区服务、教育学习时间分别不少于12小时。通过严管教育,增强其在刑意识,明确其罪犯身份,促使其矫正期间的进行思想改造,遵守各项社区矫正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 2.在矫正小组的共同努力工作下,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转变了思想态度,认识到了违法错误,积极接受各项社区矫正教育管理。考虑到刘某某在严管期表现良好,且年近70岁,行动不便,司法所适时调整管理级别为宽管。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经过研判分析,在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入矫后立即为其办理了手机定位监管,实时对其进行监控,防止其越界,并经常性的不定期对其进行电话抽查,有效防止人机分离现象的发生。 (六)走访核实情况 1.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期到刘某某所在的村委会走访,向村委干部了解其思想动态。不定期与派出所沟通交流,了解其行为是否规范,防止其违法违纪。 2.定期进行家访,向刘某某的家庭成员了解情况,要求其子女共同做好监管工作,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莲花县。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刘某某在入矫初期,并未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已经触碰到法律红线,一度认为判决不公,一直上诉上访,经过工作人员的悉心教育和严格监管,逐渐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和法律的公平公正有了正确认识,从而认罪服法,积极接受矫正,服从管理,直至2018年7月28日顺利解矫。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环节多,要求高,必须双管齐下,务求实效: 一是要抓住“心”。工作人员应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以便及时发现他们存在的问题,真正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是要抓好“行”。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不断调整矫正方案,落实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同时要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建立起一张严密的监管网络,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建立良好的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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