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男,1977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安远县欣山镇沿江西路咸水塘小区18号。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8年8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收到对杨某实施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文书,于是立即电话通知其到司法所办理入矫报到手续。杨某在电话里满口答应,立即到司法所报到进行指纹录入,但当日没有按约定前来报到。9月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杨某,其已临近限期报到的日子,必须立即来报到,但杨某说已到外地治病,随即挂断电话。工作人员于是多次拨打其电话,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到司法所报到,杨某最后关闭手机,不再接听。 2.9月3日,安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一起到杨某家中走访得知其已经有十天未曾回家,其家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制作了向村委会干部和其邻居调查的笔录。9月6日,杨某来到安远县司法局报到,通过了解得知杨某曾做过肾、脾、肝部分切除手术,需要去南昌第二附属医院复查,因此在没有报到入矫,也没有向司法所请假就擅自离开了安远县。 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补充调查取证,搜集了杨某往返车票及病情复查结论文本,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杨某违反社矫规定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9月7日,司法所提取了杨某的调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安远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给予警告处分。安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集体评议后,经安远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决定依规对杨某予以警告一次,出并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9月8日,安远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向杨某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之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又进行了一次深入的教育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杨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加之工作人员对他的批评教育和谈心谈话,杨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不代表没有约束了,如果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将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会被收监入狱,按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9月5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向安远县检察院监所科报告了杨某未在规定期限报到入矫的情况。2018年9月8日,在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安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杨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编写了杨某违反规定被警告的教育案例,用以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说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并强调对一些特殊情况的管理规定,如去外地就医等,必须先向司法所说明原因,履行请销假手续,未经请假批准,社区服刑人员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安远县范围。

【小结】

开好头,起好步,严格入矫报到程序,对于落实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具有重要作用。在本案例中,社区服刑人员缺乏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以看病为由不按时入矫报到,被予以警告,有利于强化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有利于维护社区矫的严肃性,有利于营造规定执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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