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8日,被鉴定人马某某在建筑工地做工时不慎损伤,伤后急送××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因案情需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委托本所对其损伤进行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及“三期”法医学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按照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对被鉴定人马某某进行检验 (二)使用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赣司鉴协会字[2019]6号《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三)被鉴定人马某某由亲属陪同自行步入检查室,神志清,对答切题,检查合作。检查所见:右肘部以下见8cm纵形手术瘢痕,愈合尚可,肘关节活动轻度受限。 (四)阅片所见 1、××区第一人民医院CT片(CT号:C00186549,日期:2019年9月8日)片示:右侧尺骨冠见多处骨质断裂影,部分骨片分离。 2、××区第一人民医院DR片(DR号:X00245792,日期:2019年9月12日)片示:右尺骨近端骨折线清并见金属内固定影。
【分析说明】
根据被鉴定人提供的现有医院资料及本所法医检查所见,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据送检病历记载伤情、影像学检查资料及本所法医检查,认为被鉴定人马某某2019年9月9日外伤史属实,其损伤主要为右侧尺骨冠突骨折(粉碎性)。损伤特征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自述受伤方式可以形成,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一)关于伤残 被鉴定人马某某因在建筑工地损伤后,送××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期间经CT示:右侧尺骨冠突粉碎性骨折,并于2019年9月11日在臂丛麻醉下行“右侧尺骨冠突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参照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9.1.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之条款,其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 关于后续治疗费 被鉴定人马某某因外伤致右侧尺骨冠突粉碎性骨折,并于2019年9月11日在臂丛麻醉下行“右侧尺骨冠突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至今尚未取出内固定装置,待骨折愈合后,需再次住院取出内固定,参照赣司鉴协会字[2019]6号《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标准):肢体长骨钢板内固定取出:10000-15000元之条款,其后续治疗费评定为壹万伍仟元整。 (三)关于“三期” 被鉴定人马某某因外伤后送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右侧尺骨冠突粉碎性骨折。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5尺桡骨骨折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之条款规定,其损伤误工期评定为壹佰捌拾天,护理期评定为陆拾天,营养期评定为陆拾天。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马某某因在建筑工地损伤致右侧尺骨冠突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其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 (二)被鉴定人马某某后续治疗费评定为壹万伍仟元整。 (三)被鉴定人马某某误工期评定为壹佰捌拾天,护理期评定为陆拾天,营养期评定为陆拾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