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男,1971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宁波市北仑区。2013年10月,因犯贪污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8年2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9月,宁波市北仑区司法局曾受浙江省乔司监狱委托,对罪犯王某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调查,并作出同意关于对罪犯王某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因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有效期为6个月,故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10月27日再次发函,请求重新对罪犯王某是否适宜实施社区矫正进行审前调查。 2017年11月3日,北仑区司法局收到浙江省乔司监狱关于对罪犯王某实施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的委托函后,指派某司法所对王某进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司法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的妻子和朋友进行了面谈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王某的妻子和朋友均表示王某日常生活中没有不良爱好和习惯,如果王某能够获得假释,他们愿意担任王某的监护人、保证人,对王某进行监督帮教。司法所还对王某的家庭居所进行了实地走访,并向其所属社区及派出所征求了意见。 结合乔司监狱提供的王某服刑期间的日常表现和司法所经调查核实的情况,司法所提出了初步评估建议。2017年11月15日,北仑区司法局经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向浙江省乔司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接收情况 2018年2月14日,北仑区司法局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对罪犯王某裁定假释的《刑事裁定书》《假释执行通知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北仑区司法局送达了回执。 2018年2月22日,王某假释出监,到北仑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3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告知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各项规定。 同日下午,王某按照要求如期到司法所报到,正式接受社区矫正,由司法所负责对王某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了更好地帮助王某进行社区矫正,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的矫正帮教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为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监护人和保证人还分别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和《社区矫正监督保证书》,以便王某顺利渡过社区矫正期、如期解矫。王某按要求填写《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等相关文书并录入指纹、人脸等个人信息。 2018年2月26日,司法所组织举行了对王某的入矫宣告仪式。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干部、王某的监护人、保证人等参加了入矫宣告仪式。仪式中,司法所长向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宣读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假释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宣告书》,让其明确社区服刑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王某告知了有关认罪服法、遵规守纪、劳动学习、每月报到、请假迁居等方面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王某的监护人、保证人以及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分别宣读了各自的监管职责,并分别表态会做好对王某的监督帮教工作;社区民警对王某进行了训诫,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王某本人也填写并宣读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对接受司法所的日常监管和积极改过自新做出了表态。

【小结】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指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对刑事被告人、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后向委托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提出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建议的活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有助于司法行政机关了解刑事被告人、罪犯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情况、其日常行为在村(社区)居民中的口碑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便于司法行政机关对该人员是否适宜接受社区矫正,是否具备一定的监管条件做出初步的判断,同时其结果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某种程度上来说,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可以被看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前哨。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入矫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办理入矫接收手续并举行入矫宣告仪式,有助于彰显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王某认识到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