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30日晚上,徐某驾驶车牌为浙HXXXXX号牌小型轿车沿XX大道自东向西行驶,20时15分许,途经XX大道与XX路交叉路口,刮撞到行人姜某,造成姜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姜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 遵守和采用GA/T 1133-2014《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和SF/Z JD0302002-2015《图像资料处理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进行检验鉴定。 (二)鉴定设备: 硬件设备:Alienware台式电脑; 软件设备:Visystem警视通影像分析平台、视侦通视频播放器软件。 (三)分别检验: 1.对检材视频的检验 检材视频文件名为:“HCVR_ch1_main_20170730201100_20170730201555.dav”,哈希值MD5为: e44de8c0de97b56edf260d4d06f516f3,文件格式:DAV,文件大小:129.50MB,分辨率:1920×1080像素,视频长度:00:04:55,比特率:3596.18kbps, 帧率:25fps,图像显示时间码范围:2017年07月30日20时11分00秒至2017年07月30日20时15分54秒,摄像机名址:“通道一”。(见附图1) 2.对现场勘验和无人机航拍勘验照片的检验 2017年09月20日拍摄的现场勘验照片11张,格式:JPG,分辨率:5184×3456,大小:5.88MB-10.4MB。 2017年09月20日拍摄的无人机航拍勘验照片10张,格式:JPG,分辨率:4000×3000,大小:4.73MB-5.12MB。(见附图2) 3.通过模拟实验设定道路环境参照物 在确定检材频监控摄像头的原始位置、角度与内外参数没有变化的前提下,2017年09月20日鉴定人员在进行现场模拟实验。一名鉴定人员在监控室通过观察监控拍摄的实时画面,指引竖持塔尺的现场勘验人员在位于目标车辆途径的车道内沿车道中央前东西向前后移动,直至在监控室的鉴定人员观察到塔尺与路口东侧第1个路灯灯杆重合,另一名勘验人员用石笔在路面上标记塔尺的接地位置1,记为A点,设定A点为道路环境模拟环境参照物1;按同样方法,沿同一车道中央由东向西移动,获得与近处近人行道第1棵树树干重合,塔尺接地位置2,记为B点,设定B点为道路环境模拟环境参照物2。(见附图3) 4.对图像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的检验 通过现场勘验测量,A点至B点的直线距离为:S=40.37m。 5.车辆特征点经过道路环境参照物帧数的检验 该视频画面显示挂浙HXXXXX号牌小型轿车(以下简称:目标车辆)由右向左行驶,相关帧录像画面显示: 设定目标车辆车头中央为特征点。 在20:13:41第10帧图像中,设定摄像头视觉方向路口东侧第1个路灯灯杆与目标车辆途径的车道中线重叠点(A)为道路环境参照物1;设定摄像头视觉方向近处第1棵行道树树干与目标车辆途径的车道中线重叠点(B)为道路环境参照物2。(见附图4、5、6) 在20:13:43第10帧图像中,目标车辆特征点到达道路环境参照物1。(见附图7) 在20:13:45第4帧图像中,目标车辆特征点到达道路环境参照物2。(见附图8) 6.通过视频动态逐帧观察,目标车辆特征点通过道路环境参照物1至2时所用图像44帧。 7.车速分析计算 依据GA/T 1133-2014《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目标车辆特征点通过道路环境参照物1至2时的行驶速度为: 式中: (1)S为目标车辆在N帧内的行驶距离,即A点至B点的直线距离为40.37m; (2)f为视频图像的帧率为25帧/秒; (3)N为目标车辆特征点通过道路环境参照物1至2时所用图像帧数,考虑视频分析视觉误差和测量误差,误差取值±1帧,即帧数N=44±1帧。 将参数代入公式整理计算得:车头中央通过道路环境参照物1至2时的行驶速度为80~84km/h。
【分析说明】
检材视频图像播放流畅,画面清晰,肉眼可以分辨目标车辆外观特征、运动轨迹,能够在图像范围内有效选取或设定目标车辆特征点。
【鉴定意见】
依据送检固定式监控录像视频图像测速,挂浙HXXXXX号牌的小型轿车在“2017-07-30 20:13:44”时间点前后,通过金星大道与东聚路路口时,其车头中央通过道路环境参照物1至2时的行驶速度为80~84km/h。 附图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