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纪某某,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因犯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2021年7月7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2月10日,第二女子监狱罪犯纪某某被送至通辽市医院住院治疗。经通辽市医院初步诊断,该犯患有右乳腺肿物等症。2022年2月16日,第二女子监狱二监区提出对罪犯纪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申请。经监狱法制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委托通辽市医院对该犯进行病情诊断。3月29日,通辽市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认为罪犯纪某某患有:“1.右侧乳腺癌(ⅡA期PT2N0M0);2.乳腺癌术后化学治疗;3.乳腺癌术后放疗;4.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等症。 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纪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纪某甲(罪犯纪某某之姐)符合保证人条件,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委托通辽市科尔沁区(罪犯纪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科尔沁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会议认为罪犯纪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纪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符合规定,作出同意对罪犯纪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纪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建议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罪犯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报告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纪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纪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纪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6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审核,认为罪犯纪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女子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将罪犯纪某某押送至通辽市科尔沁区,与科尔沁区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