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监狱服刑人员白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白某,男,出生于1977年7月28日,文盲,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曾关押于吴忠监狱服刑改造。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以(2016)宁0320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判定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于2016年5月23日押送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白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尊重警官,自觉履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中,积极参加生产,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在吨袋生产线吊环岗位上,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积极维护生产秩序,认真掌握劳动技能。因表现突出,在考核周期内(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累计获得三个表扬奖励。 白某于2018年6月13日向监区提出假释申请,2018年7月5日,监狱心理矫治中心对白某进行了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为相对安全罪犯。 2018年7月9日监狱委托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对白某拟呈报假释适用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评估,评估结论为白某依法适用社区矫正。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条件,2018年7月17日,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白某呈报假释的建议,提交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7月31日经刑罚执行科会议研究,认为白某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白某呈报假释的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时移送监狱纪检监察室同步监督;2018年8月2日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了白某呈报假释的建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时间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公示期间没有反馈不同的意见。纪检监察室认为会议程序、参会人员及对白某呈报假释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同时将白某案件材料移送宁夏吴忠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审查。 2018年8月10日宁夏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吴检驻狱减(假)提请意[2018]225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白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执行机关对孙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 2018年8月13日经宁夏吴忠监狱2018年第11次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白某予以呈报假释的意见,提请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1日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白某假释案,法庭认为白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管服教,没有再犯罪危险性,符合假释条件。综合考虑其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并结合其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和假释后家庭情况,以及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于2018年9月28日以(2018)宁03刑更3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白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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