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家属与向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2日,李某(男,49岁,铜川市某镇某村人)接到了同村向某的电话,向某在电话中表示自己大伯的工地上需要一车沙子,问李某是否愿意送一车沙子到工地上。由于李某自己有一辆专门从事运输的大卡车,平时常给人运输沙石挣钱,他便应允了向某的要求。李某开车装了一车沙子,不料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铜川市印台区交警二大队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事故做了鉴定,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李某意外身亡后,其家人将灵堂设在了向某大伯的工地上索要赔偿,并表示如果一日不赔偿他们,他们就一日不将李某下葬,工地也休想正常开工。向某及其大伯对李某家人提出的赔偿要求置之不理,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闹得不可开交。随后,当事人李某某(李某之父)与对方当事人向某,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某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向某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如需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某镇调委会考虑到李某的家人还将李某遗体停放在家中不肯下葬,时值六月,遗体停留时间太长容易腐变。同时,灵堂设在向某大伯的工地上,影响了工地的正常生产,且本案在当地影响较大,处理不好极易埋下不稳定隐患,案情重大且情况紧急。某镇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当事人李某某由于年事已高,故出具委托书委托其儿媳王某某和孙女全权代理其参加调解活动。王某某及其女儿认为,如果不是向某打电话给李某,李某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而且李某是给向某大伯的工地送沙子,他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要求向某赔偿人民币50万元。向某表示,自己也是看在李某没有活干才找他送沙子的,想让他赚点钱,而且李某的车祸完全是由于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和他没有任何关系,更何况工地上的活也不是自己承包的。双方各执一词,互相都不愿作出让步,调解未成。 某镇调委会连夜召开了会议,对案件认真分析研究。调解员先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刻剖析:根据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依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调解员认为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表示了事故由李某负全部责任,不存在事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的问题。王某某和其女儿之所以找向某索要赔偿,很大的原因还是由于事故发生后,李某的死亡带给他们的痛苦和压力无处排解,同时一家人失去了依靠,只剩下老幼妇孺,生活没了着落。经过分析之后,调解员一致认为应该先告知王某某和其女儿可以对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议,同时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后再争取对李某的家人给予一定的补偿。调解员们分开来对当事人进行谈话,先安慰王某某和其女儿,让她们想开一点,事故已经发生了,处理好李某的后事才是最重要的,事故鉴定结果已出,如果对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而且她们索要50万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她们以后生活有困难的话,可以帮助她们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在和向某谈话时,调解员希望他能理解李某家人的做法,同时说明了李某家人的困境,希望他能考虑对李某一家作出一点补偿,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向某最终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李某一家捐款。调解员动之以理、晓之以情,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积极主动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1.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调解协议。 2.向某出于人道主义,捐赠给李某家属生活困难救助金拾万(100000.00)元整,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先行支付叁万(30000.00)元,剩余柒万(70000.00)元于2017年7月14日支付完成。 3.双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李某家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补偿要求。 4.李某家人将灵堂从向某大伯的工地上撤走,并尽快将李某下葬,让其入土为安。

【案例点评】

基层调解工作的涉及面非常广,事关千家万户,如果小纠纷不及时有效处理,就会引发大矛盾,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调委会在本案调解过程中能够根据事实分析责任,对双方纠纷进行剖析调解,尽力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劝说双方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诀窍在于:跟双方当事人打“感情牌”、劝大家“换位思考”,虽然调解比较困难,但从感情入手,建立互信,进行说服,使大家都能够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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